请选择年份

首页 > 政务 > 专题专栏 > 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 “双随机、一公开”
(岳市)食药监药罚〔2018〕59号
来源:市食药监局 日期:2018-11-13 16:41 

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食药监药罚〔2018〕59号

当事人:益丰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岳阳世纪星分店

地址(住址):湖南省岳阳市云梦路1号

邮编: 414000

资质证明:药品经营许可证     编号:湘CB7300137

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678012910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毅    性别:男

违法事实:2018年9月27日,我局对当事人开展药品经营企业GSP飞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1、企业未按培训制度要求建立年度培训计划;2、企业未建立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性的温湿度监测记录;3、企业未设药品验收专用区域;4、企业温湿度检测设备未定期进行检定;5、企业未按包装标识的温度储存药品;6、药品区域地面上堆放有中药饮片、板蓝根颗粒;7、药品、医疗器械未分区分类存放等问题。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二、八、十)项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制作《药品GSP飞行现场检查报告》、《药品GSP飞行现场检查不合格项目情况》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2018年10月22日,经批准,本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当事人于2018年9月14日就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改正,至案发日止,未按我局要求改正到位,属于逾期未改正情形。

相关证据:1、《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3、《责令改正通知书》;4、《药品GSP飞行现场检查报告》;5、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6、《询问调查笔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执收单位编码:30301;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款人全称: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20066052500183;收款人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岳阳市东茅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13日

 
【关闭】 【 纠 错 】 【收藏】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