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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市)食药监药罚〔2018〕55号
来源:市食药监局 日期:2018-11-13 16:42 

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食药监药罚〔2018〕55号

当事人:湖南兴蒙制药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荆江门食品工业园

邮编: 414000

资质证明:药品生产许可证     编号:湘20150118

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698574494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黎小春    性别:男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2018年10月8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雪菊”,产品标注多种疗效,产品未标执行标准,且该产品不属于药品。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其药品仓库发现有“雪菊”(标示湖南兴蒙制药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湘20150118,生产批号:20180301)共计27罐。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雪菊”瓶身标签上印有“功能主治:具有降血脂,降血压,软化血管,去除体内垃圾,达到人体的体液水平的功效”等字样,且标识了生产许可证号等药品具备的相关信息、内容,属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为假药。经批准,本局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7月18日、2018年3月22日生产过上述雪菊(标示湖南兴蒙制药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湘20150118,生产批号:20170701、20180301)共计122罐。至本局调查时止,已以9元/罐的价格销售24罐,


以10元/罐的价格销售71罐,库存27罐。货值共计1183元,获违法所得926元。

相关证据:1、《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复印件1份共3页;2、《投诉举报中心投诉举报单》复印件4页;3、湖南君昊中药饮片科贸有限公司《批生产记录》复印件2份共14页;4、《销售清单》3页;5、《现场检查笔录》1页;6、《扣押决定书》2页;7、《询问调查笔录》2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假药“雪菊”27罐;

2、没收违法所得926元;

3、处以货值1183元二倍2366元罚款。

合计罚没款3292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执收单位编码:30301;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款人全称: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20066052500183;收款人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岳阳市东茅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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