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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房屋建筑项目定义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22-09-28 20:00 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湘工改办函〔20226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明确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

系统中房屋建筑项目定义的通知

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近期,部分地方和有关部门向我办咨询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项目分类中房屋建筑的具体定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等法律法规,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房屋建筑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建设项目,且上述工程建设内容是项目的主体工程并单独申请立项。其中,各类房屋建筑是指具有顶盖、梁柱和墙壁,供人们生产、生活等使用的建筑物,包括民用住宅、厂房、仓库、办公楼.影剧院、体育馆、学校校舍等各类房屋;装修装饰不包括《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二条规定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附属设施是指与房屋建筑配套建造的围墙、水塔等附属的建筑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是指与建筑配套的电气、通讯、燃气、给水、排水、空气调节、消防等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工程。上述房屋建筑项目立项审批通过(可研审批、核准、备案)后,发展改革部门应将项目立项文件抄送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未单独申请立项的铁路、交通、水利、能源、民航、电力、通信、矿山、有色、石油、人防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附属房屋建筑,不属于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房屋建筑项目,而是专业建设工程的附属设施,应纳入专业建设工程一并依法办理相应类别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依法无需办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图审查及备案、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专业建设工程的附属房屋建筑符合不动产单元进行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相应专业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建筑竣工验收材料作为房屋已竣工的佐证材料受理。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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