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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岳政办发〔2019〕5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12日印发公布)
编稿时间: 2019-05-13 08:48 来源: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和《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中心城区(包括岳阳楼区、岳阳经开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下同)城市户外广告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户外各种载体或者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宣传其商品、服务的商业广告,包括:

(一)利用城市户外空间,通过广告牌、标牌、招牌、指示牌、巨幅(含条幅、彩旗)、橱窗、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实物造型等设置的商业广告;

(二)利用车辆等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设置、绘制、张贴的商业广告;

(三)利用气球、飞行伞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商业广告;

(四)户外采取其他载体或形式设置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  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监管。

岳阳楼区、岳阳经开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门店招牌广告的管理。

第五条  市城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按程序报批后,具体组织实施;

(二)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实施城市公共场地、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经营权的拍卖,征收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

(四)依法查处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发改、财政、公安、住建、自然资源规划、国资、交通、应急管理、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六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  城市公共场地、市政公用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权归国家所有,由市城管部门组织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用于城市建设。占用其他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收费,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等规定执行。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技术规范和城市容貌标准。

第九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注明申请人名称、设置期限、具体设置位置、形式、规格、材质及数量;

(二)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的营业执照;

(三)租赁合同等场地、设施使用权证明;

(四)白天和夜间的户外广告实景效果图;

(五)依法应当办理规划许可的户外广告,提供规划许可文件;

(六)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的户外广告,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城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决定,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返还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城市桥梁、供水排水设施、供气供热设施、城市防洪大堤上设置的;

(五)在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以及危房上设置的;

(六)在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性建筑、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及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城市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合法、真实、规范,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按照许可的内容、地点、形式、规格、时间、材质发布。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应当整洁、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影响市容市貌,不得破坏城市园林绿化景观。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并及时进行维护;

(二)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按照本市城市亮化有关规定开启照明设施;

(三)定期对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遇恶劣气候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依法需进行安全检测的户外广告,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不合格的,及时整改,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拆除、遮盖、迁移依法设置且在有效期内的城市户外广告。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应由广告经营者自行拆除的户外广告,逾期未拆除的,由城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广告经营者承担。

第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因过错,导致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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