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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档案学会章程
编稿时间: 2020-06-01 15:43 来源: 岳阳市档案学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岳阳市档案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Yueyang Archives Society。

第二条 本会是由岳阳市从事档案工作研究的人员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组织全体会员,团结广大档案工作者,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面向现代化,开展档案科学技术、理论研究和咨询活动,促进档案学和档案事业的发展;普及档案知识,为党和政府联系档案工作者服务,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五条 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岳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岳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地址:岳阳市档案馆(岳阳市经开区梅子市北路)。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本会围绕档案及档案工作开展以下活动:

(一)组织开展学术交流,促进档案工作和学科发展;广泛联系档案工作者,建立档案人才专家库,积极开展档案学术研究;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档案知识,提高社会档案意识;

(三)接受有关部门委托,组织会员和档案工作者参与国家、省、市及中国档案学会、湖南省档案学会档案工作战略、政策、法规、标准的制定和决策的咨询、论证;

(四)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档案学术和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五)积极开展档案人员岗位培训和档案继续教育等人才培育活动;接受委托开展科技咨询论证、科技项目评估等科技评价活动以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六)开发、推广先进技术,向社会提供档案技术服务;

(七)积极引导档案学术和科技活动的开展,组织专家开展课题指南、学术立项、评审鉴定和优秀成果的评奖;按照规定经批准表彰在学会和学术活动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八)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论文集和有关学术研究资料;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凡拥护本会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1、凡已取得助理馆员及相当于这一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档案工作者;

2、具体从事档案工作两年以上者;

3、行政、企事业单位分管或主管档案工作负责人,热心于本会工作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企业家、学者和各界人士。

(二)单位会员

1、各县(市)、区档案学会和市直专业主管机关组织的档案行业分会为本会单位会员;

2、凡拥护本会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单位,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岳阳市档案学会秘书处审核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交纳当年会费;

(四)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本会活动的参与、参加权;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自愿入会、自由退会权。

(二)单位会员

1、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

5、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自愿入会、自由退会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关心、支持和参与学会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特殊原因,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本会书面通知后仍不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和年会、学术讨论会、报告会;

(四)向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组织和推荐各种评审、奖励和表彰活动;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1年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原则上由在职干部担任;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因退休等原因非在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连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履行职权,受法定代表人委托,可由理事会指定,经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由一位副理事长或具备相关条件的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九人,不少于三人。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理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协商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决议须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监事的同意。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理事、常务理事单位的资助;

(二)会费;

(三)会员单位和社会的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0年4月28日岳阳市档案学会第七次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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