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2-11-11
《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四:细化职责与分工
来源:省发改委   2021-11-15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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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标准制定职责与分工

相关条文:

第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和标准化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流量、生物多样性保护、水产养殖、防灾减灾等标准体系。

要点解读:

本条文重点在于建立长江流域各项工作的标准体系。要抓好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明确标准是第一步。

《长江保护法》第七条是对《标准化法》中有关标准的进一步强化。本条文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需要根据其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相应的标准体系。

作为我国首部流域法,《长江保护法》覆盖面广,涉及的行政区域面积大,有规范的标准,才能让各项措施具备可操作性。此条文对长江流域各项标准制定做出了明确安排,相关部门需迅速根据分工落实相关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工作。

二、生态调查职责分工

相关条文:

第八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组织长江流域土地、矿产、水流、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状况调查,建立资源基础数据库,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并向社会公布长江流域自然资源状况。

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十年组织一次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普查,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并向社会公布长江流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

要点解读:

本条文主要是对长江流域自然资源调查及开展环境资源承载能力评价的具体规定。

本条文第一款规定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根据其职能配置,要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并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长江保护法》规定,自然资源部作为牵头部门要组织好长江流域的土地、矿产、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调查相关工作。与此同时,有关部门配合自然资源部做好上述工作。

本条第二款规定中提及的“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据此,该项工作由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牵头负责。

本条文第三款规定,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水生生物“三场一通道”(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调查工作。

三、监测预警职责分工

相关条文:

第九条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应当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已经建立的台站和监测项目基础上,健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航运、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完善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

要点解读:

本条文规定主要有两大核心点:一是健全长江流域相关监测网络及信息共享机制,二是完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

1、健全监测网络及信息共享机制

精准监测是治理保护长江的基础。经过多年发展建设,长江已基本形成覆盖全流域的涉水监测体系。但当前长江涉水监测还面临诸多不足:一方面,相比起步较早的防汛抗旱和水资源管理,对于水环境、水生态以及河湖岸线、采砂、水工程运行监管等领域的监测网络建设相对滞后;另一方面,监测数据共享不畅,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各部门、各地方“九龙测水”各搞一套,既导致了重复建设又造成了资源浪费,亟待一体化整合。

本条文规定,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应当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健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航运、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以此改变此前“九龙测水”所带来的重复建设、数据不统一难共享等问题,加强部门间、区域间合作,着力整合共建长江监测“一张网”。

根据本条文第一款,该项工作由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中国气象局等部门根据其职责分工,完善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长江流域监测网络和体系。

2、完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

生态环境风险是指突发性事件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可能性,着力做好生态环境风险防范和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对于解决生态环境问题、规避生态环境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条文第二款是在已有法律法规基础上的进一步强化,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体责任。按照规定,相关部门要建立天—空—地一体化监测体系,使之能够直接服务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水土气生物污染的动态变化、监测、评估、预报和预警,为国家生态环境管控和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基础数据。

四、 应急联动职责分工

相关条文:

第十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与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相衔接,加强对长江流域船舶、港口、矿山、化工厂、尾矿库等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地质灾害、地震等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防御、应急处置与恢复重建体系建设,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

要点解读:

本条文主要是对长江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1、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管理

《长江保护法》第十条对有关长江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即生态环境部作为主责部门,牵头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这三类主体都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好长江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应急管理工作。

《长江保护法》明确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是:长江流域船舶、港口、矿山、化工厂、尾矿库等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

2、凸显流域应急管理的国家责任

目前,我国已相继制定的应急法律、法规、规章有70余部,基本建立了以宪法为依据,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核心,以相关单项法律、法规、规章为配套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长江保护法》第十一条是在上述法律基础上,对长江流域相关灾害应急体系的专门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在长江流域重大灾害中的主体责任,涉及的相关部门包括应急管理部、水利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震局和中国气象局等。按照规定,这些相关部门应重点对长江流域的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地质灾害和地震等灾害加强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

五、专家咨询职责分工

相关条文:

第十二条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专业机构和人员对长江流域重大发展战略、政策、规划等开展科学技术等专业咨询。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长江流域建设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相关规划等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影响的第三方评估、分析、论证等工作。

要点解读:

本条文是针对长江流域由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专业咨询、开展第三方评估、分析、论证的具体规定,目的在于保证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科学履职。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专业咨询由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负责,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组织专业机构和人员针对事关重大、涉及面广的长江流域重大发展战略、政策、规划开展专业咨询,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长江流域重大发展战略、政策、规划及专业咨询成果进行技术把关,为重大决策提供科技支撑,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在此方面,早在 2015 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专门成立了生态保护与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以充分发挥专家在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编制、政策研究、制度建设中的咨询作用。但与此不同的是,《长江保护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了专家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更有利于集聚行业专家,充分发挥专家的智库作用。

长江流域建设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相关规划事关长江流域(区域)的高质量发展和长江流域(区域)生态系统的有效保护,针对上述规划及开发建设活动,本条文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分析、论证,确保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在可承受范围内,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措施有效实施。

六、信息共享职责分工

相关条文:

第十三条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长江流域信息共享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共享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以及管理执法等信息。

要点解读:

在信息共享方面,《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制定为部门间信息共享树立了一个榜样,《长江保护法》此条文正是在学习借鉴这一条款的基础上的进一步深化,可有效解决部门之间、各地区之间信息不共享的问题,解决上游、中游和下游的信息不共享问题。长江流域信息共享无疑是《长江保护法》最大的亮点之一,也是流域协调机制履职的重要抓手。

本条文规定,将由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牵头,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包括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气象局等)及长江流域 19 个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系统。《长江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应当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已经建立的台站和监测项目基础上,健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航运、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信息共享系统建立后按照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共享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以及管理执法等信息。

七、宣传教育职责分工

相关条文: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要点解读:

本条文规定的宣传教育的主体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一方面,政府要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信息的公开,及时准确发布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另一方面,政府要积极探索公众参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的有效机制,促进环保非政府组织、环保志愿者依法、理性、有序、健康地参与到长江流域环境保护之中,广泛凝聚公众,为建设长江大保护事业贡献力量。

1、政府相关部门宣传教育职责

政府部门的宣传教育职责主要有三点:一是使全社会充分理解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必要性。当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严峻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不少地区对长江大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片面追求眼前利益、局部利益和经济效益,忽视长远利益、全局利益和环境效益。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可以转变这种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思想观念。二是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作为长江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此举也是为推进长江大保护工作奠定群众基础的重要途径。通过宣传教育,可以让公众了解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知识,有利于增强公众的生态环保意识,使公众理解和支持长江大保护的各项工作。三是通过公众教育,转变人们对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的认识,树立正确的保护理念,坚持科学的保护方法。

2、新闻媒体宣传教育及舆论监督职责

本条文第二款进一步强调了新闻媒体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作用。新闻媒体大体包括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四大类,具有受众广、传播快、影响大的特点。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媒体的环保宣教作用,通过创新新闻宣传方式和内容,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理念,加大正面典型的宣传报道力度,发挥好正面典型的引导、激励和教育作用。同时,引导全社会关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事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增强社会各界的知晓度、参与度,全力保障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针对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的违法违纪或者其他不良现象及行为,有重点地曝光和剖析一些典型案件,深人开展警示教育,推出有震撼力、能在人民群众心灵中产生强烈共鸣的警示性报道,抨击时弊,弃恶扬善,以达到舆论监督的目的。舆论监督具有事实公开、传播快速、影响广泛、揭露深刻等特点和优势,能够迅速将公众的注意力聚焦,形成巨大的社会压力,并引起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关注,促使执法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八、 文化遗产保护职责分工

相关条文: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长江流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加强长江流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长江流域优秀特色文化。

要点解读:

本条文是针对长江流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规定。

长江流域历史文化遗产资源十分丰富。据 2007 年专项调查统计,长江流域共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620 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 34 座,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 46 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村 20 个,世界文化遗产7座。河姆渡文化、良渚文化、彭头山文化、石家河文化、三星堆文化等一系列考古成果都是中华文明绵延不断的重要实证。保护长江不仅要保护好生态环境,更要守护好长江流域历史文化遗产,全面加强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古籍等保护,系统实施抢救性保护、预防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等措施,将保护工作与新型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为传承中华文化基因、延续历史文脉做出新贡献。

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化遗产保护,现有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考虑到长江流域保护的重要性,《长江保护法》将有关条例上升为法律,进一步增强法律强制性。

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长江保护法》本条文将国务院有关部门(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均明确为此项工作的主责部门。

九、表彰奖励职责分工

相关条文: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绿色发展的活动。

对在长江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要点解读:

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不只是某一个部门的责任,也不只是某一个人的事,而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本条文第一条款旨在鼓励公众参与,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参与长江大保护,打造出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格局,让守护一江碧水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本条文第二款旨在通过表彰和奖励的方式调动全社会参与长江大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表彰奖励制度是环境保护工作中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表彰奖励的目的是在全社会树立榜样,引导人们的行为,调动全体公民参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绿色发展的活动的热情和积极性,从而从精神上和物质上推动长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

《长江保护法》在建立处罚机制的同时,通过建立起行之有效的表彰奖励制度,既对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追究责任,也对在长江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表彰奖励;有奖有罚,奖罚分明,如此一来,可以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绿色发展的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全民共护长江的良好社会氛围。

(根据长江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