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条文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长江流域规划体系,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第十八条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长江流域发展规划,科学统筹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长江流域水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编制。
第十九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科学有序统筹安排长江流域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统领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利用任务,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涉及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长江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河湖岸线实施特殊管制。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制定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长江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长江流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长江流域河道非法采砂联合执法工作。
第五十二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生态环境修复工程,统筹推进长江流域各项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第七十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强化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指导和规范水产养殖、增殖活动。
二、要点解读
(1)长江流域现行规划体系
目前,长江流域规划体系涉及水行政、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多个主管部门,主要包括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三类。
1)长江流域综合规划
新中国成立以来,为治理水旱灾害,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水生态环境,长江水利委员会编制了流域综合规划以及的大量专项规划、区域规划。长江流域综合规划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新时期战略部署,协调好目前和长远发展关系,开发与保护关系,防洪、供水、灌溉、发电、航运等行业间关系,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等区域间关系以及有效支撑社会经济环境可持续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长江经济带相关规划
2016 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召开的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明确指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考虑,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确立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的总基调。《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由中共中央政治局于 2016年3月审议通过。该纲要从规划背景、总体要求、大力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加快构建综合立体交通走廊、创新驱动产业转型升级、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努力构建全方位开放新格局、创新区域协调发展体制机制、保障措施等方面描绘了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宏伟蓝图,是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的纲领性文件。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是制定并颁布《长江保护法》的重要引擎。
3)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五年组织编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其中包括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长江流域已有水污染防治区域规划为《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等。2018 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提出“省级党委和政府加快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长江流域现有规划体系涉及水利、交通、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对促进长江流域快速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规划类型过多、各部门各自为政、内容重叠冲突、审批流程复杂、地方规划朝令夕改等问题。统分结合、整体联动的规划体制尚未形成,生态环境协同治理较弱,难以有效适应全流域完整性管理的要求。
(2)《长江保护法》规划体系构建思路
《长江保护法》提出的规划体系构建思路为:国家建立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长江流域规划体系。2018 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深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深人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贯彻落实,要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在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抓紧完成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科学谋划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管控机制,以空间规划统领水资源利用、水污染防治、岸线使用、航运发展等方面空间利用任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格局、城镇空间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做好同建立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衔接协调,确保形成整体顶层合力。要对实现既定目标制定明确的时间表、路线图,稳扎稳打,分步推进。《长江保护法》规划体系构建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多规合一”“建立国土空间管控机制”等讲话精神。
(3)《长江保护法》规划体系组成
《长江保护法》在提出国家建立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长江流域规划体系后,在相关条文中明确了规划内容、责任主体及实施要求。
1)长江流域发展规划
《长江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长江流域发展规划,科学统筹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在规划体系中具有统领作用。
2)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
《长江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科学有序统筹安排长江流域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统领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利用任务。该条文明确了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在规划体系中具有基础地位,还明确了涉及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长江保护法》第二十条明确了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国土空间规划,对所辖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3)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同时要求长江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人清单成为相关规划的约束条件与必要条件。
4)长江流域水资源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长江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编制。
5)河湖岸线保护规划
《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对长江流域河湖岸线实施特殊管制。《长江保护法》首次提出对河湖岸线实施特殊管制,由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牵头,多个部门参与,以规划为抓手,有利于协调各部门的管理责任,有利于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
6)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
《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同时规定要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
7)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规划
《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规划。2018 年3月,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联合发布了《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同年 10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性文件;2020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长江保护法》将相关政策性文件上升为国家法律,提升了规划编制地位和强制力。
8)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长江保护法》第七十条规定,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加快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允许养殖区。加强水产养殖科学技术研究与创新,推广成熟的生态增养殖、循环水养殖、稻渔综合种养等生态健康养殖模式,推进养殖尾水治理。《长江保护法》将国务院文件予以确认并升格为国家法律,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责任主体为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长江保护法》明确了国家建立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长江流域规划体系,相关条文进一步阐述了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保护规划、采砂管理规划、生态环境修复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专项规划的责任主体、主要内容及实施要求。长江流域规划体系不断完善,内容逐步丰富,在推进长江经济带工作的引领和《长江保护法》的规范下,逐渐构建起以空间规划为基础的较为完整的规划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