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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补登、补录办事指南
 
编稿时间: 2017-01-12 13:47 来源: 省政府网站 
 

依  据: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办理指南:

1、3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未满3周岁的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申报户口登记,按“出生登记”规定办理)。

2、原来登记了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计算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查找不到常住人口信息的无户口人员。

3、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并注销了常住户口,现被寻回或返回了的公民。

4、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3周岁以上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1、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申报户口登记的

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出生证明材料、居委委(村委会)证明、社区或责任区民警与补录人员见面谈话的调查意见(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2、原已登记户口现查找不到户籍信息的人员补登、补录的

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和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原始依据(年满16周岁的公民需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3、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失踪(死亡)人员申报户口登记的

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证明、本人或亲属书面申请(年满16周岁的公民需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4、收养3周岁以上尚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的

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受理→材料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市级公安机关审批→登记并打印户口簿→缴费→办结

由本人居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登记(未成年人由监护人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对年满16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补登户口的,须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咨  询: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

受理机构: 市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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