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37/2018-1454878
  • 统一登记号:YYCR-2018-15001
  • 发布机构:市住建局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8-10-18
  • 信息时效期:2023-10-1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建发〔2018〕38号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岳阳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岳建发〔2018〕38号)

来源: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10-18 12:06
浏览量:1|| | ||

YYCR-2018-15001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交建建设局、建设交通局、住房建设局)、城陵矶新港区规划建设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安全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6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2018〕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新建、改建、扩建依法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按照《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等相关标准规范安装防雷装置,并与

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应当具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施工和防雷装置检测资质。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初步设计与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应当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等相关标准规范,对防雷装置进行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防雷装置安装管理、日常监管、竣工验收纳入到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中,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等相关标准规范对防雷装置进行验收。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包含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情况和相关资料,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委托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并将《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作为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每二年通过招标形式择优选取一定数量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防雷装置检测工作。

五、城建档案单位应当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防雷装

置验收文书及《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作为房屋建筑

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提交的竣工存档资料。

六、防雷装置投入使用后,其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委托具有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进行定期检测。定期检测应当每年检测一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委托检测中心负责每年进行抽检。

七、检测单位在检测中发现防雷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通知被检测单位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被检测单位应当尽快拿出整改方案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被检测单位及时整改到位。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明确和落实防雷装置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违反本实施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岳阳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2018〕11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十、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10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7日止。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