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6-442827
  • 统一登记号:YYCR-2014-67001
  • 发布机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4-07-29
  • 信息时效期:2016-07-2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城公交〔2014〕32号

岳阳市城市公交管理局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公交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法制办2014-11-11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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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科室):

现将《岳阳市城市公交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执行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岳阳市城市公交管理局

2014年7月29日


岳阳市城市公交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执行标准(试行)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裁量权细化执行标准

备  注

1

2

3

1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情节轻微,责令改正,处以500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或再犯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三次及以上的,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的罚款;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情节轻微,责令改正,处以500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或再犯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三次及以上的,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的罚款;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

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情节轻微,责令改正,处以500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或再犯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三次及以上的,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的罚款;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

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情节轻微,责令改正,处以50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或再犯的,责令改正,处以100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三次及以上的,责令改正,处以200元的罚款

 

5

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情节轻微,责令改正,处以50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或再犯的,责令改正,处以100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三次及以上的,责令改正,处以200元的罚款

 

6

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情节轻微,责令改正,处以50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或再犯的,责令改正,处以100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三次及以上的,责令改正,处以200元的罚款

 

7

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情节轻微,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再犯的,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三次及以上的,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的罚款

本条适用于违反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

8

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情节轻微,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或再犯的,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三次及以上的,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的罚款

本条适用于违反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

9

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情节轻微,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或再犯的,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三次及以上的,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的罚款

本条适用于违反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

10

经营者资格复审不合格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仍不合格的,注销其经营资格证书

 

本条适用于违反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

11

不执行收费标准,或不使用规定的车费发票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

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或再犯的,给予警告,处以2000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三次及以上的,给予警告,处以3000元的罚款

本条适用于违反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

12

经营者不按时如实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填报出租汽车统计报表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

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以500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或再犯的,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的罚款

情节恶劣或三次及以上的,给予警告,处以2000元的罚款

本条适用于违反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

13

不按规定缴纳税费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第三十一条

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以1000的罚款

情节较重或再犯的,给予警告,处以2000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三次及以上的,给予警告,处以3000元的罚款

本条适用于违反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

14

未经客运管理机构批准,将出租汽车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经营者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第三十一条

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或再犯的,给予警告,处以2000元的罚款

情节恶劣或三次及以上的,给予警告,处以3000元的罚款

本条适用于违反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

15

出租汽车不按照规定装置合格计价器、统一的顶灯、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等客运服务设施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三十一条

情节轻微,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或再犯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三次及以上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0元的罚款

本条适用于违反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

16

出租汽车未在车身明显部位标识经营者全称及投诉电话,张贴标价牌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第三十一条

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以500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或再犯的,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三次及以上的,给予警告,处以2000元的罚款

 

17

出租汽车未携带统一样式的营运证正本;未在车前挡风玻璃处张贴统一样式的营运证副本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六项、第三十一条

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以500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或再犯的,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三次及以上的,给予警告,处以2000元的罚款

 

18

进站营业的车辆,不服从统一调度,接受管理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

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以500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或再犯的,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三次及以上的,给予警告,处以2000元的罚款

 

19

不执行收费标准或出具车费发票;不按规定使用顶灯、计价器等客运服务设施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三十一条

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或再犯的,给予警告,处以2000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三次及以上的,给予警告,处以3000元的罚款

 

20

对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者标识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情节轻微,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或再犯的,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的罚款

查证有非法经营行为的,按《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

 

21

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情节轻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或再犯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或三次及以上的,或暴力抗法、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000-3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