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1000/2013-442861
  • 统一登记号:YYCR-2013-16001
  • 发布机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3-11-14
  • 信息时效期:2018-05-0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城执发[2013]3号

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法制办2013-11-19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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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局,南湖风景区综合执法城管大队,局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岳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1月14日

岳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由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实施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违法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 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条 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前,须先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1996年6月5日起施行)

第八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随地吐痰、乱丢乱扔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小街小巷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

处罚基准: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自行纠正的,处以警告,不予罚款;未纠正或纠正未达到要求的,处以5元罚款;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以20元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主要街道和窗口地段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

处罚基准: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不予罚款;未纠正或纠正未达到要求的,处以10元罚款;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以50元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主要街道和窗口地段便溺的。

处罚基准: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后,能自行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按每处5元处以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整改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每处1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0元。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元罚款。

(三)在城市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小街小巷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经责令后自行纠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主要街道和窗口地段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或在责令期限内经责令后未纠正或纠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0元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小街小巷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的。

处罚基准: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自行纠正的,处以警告;未纠正或纠正未达到要求的,处以20元罚款;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以50元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主要街道和窗口地段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或者在城市小街小巷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粪便的。

处罚基准: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自行纠正的,处以10元罚款;未纠正或纠正未达到要求的,处以50元罚款;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以80元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主要街道和窗口地段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粪便的。

处罚基准: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自行纠正的,处以50元罚款;未纠正或纠正未达到要求的,处以100元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不予罚款,对单位处以20元罚款;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对个人处以1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元罚款;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对个人处以3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元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元罚款;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对个人处以2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元罚款;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元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规定清运、处理粪便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元罚款;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元罚款;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对个人和单位均处以100元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按污染道路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0元。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按污染道路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0元,最高不超过100元;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按污染道路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元,最高不超过100元。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施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按施工场地面积对个人处以每平方米5元、对单位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0元。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按施工场地面积对个人处以每平方米10元、对单位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0元。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按污染道路面积对个人处以每平方米20元、对单位处以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0元。

第九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0元以上200元以下。”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处理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处理或处理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予以没收,并按每只(羽、头)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予以没收,并按每只(羽、头)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①、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设置2平方米以下户外广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500元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设置2平方米以上户外广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1000元罚款。

(二)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堆放面积每平方米处以罚款 200元;搭建面积1平方米处以500元罚款,1平方米以上罚款1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设施价值的1倍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或造成了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设施价值的2倍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300元,最高不超过6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或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设施价值的3倍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十一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城市小街小巷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在责令期限内改造或者拆除的,不予罚款;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城市主要街道和窗口地段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1平方米以以下处以2000元罚款;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强制拆除,1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处以60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城市主要街道和窗口地段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严重影响城市形象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5平方米以上处以10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行为的,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被损坏设施的实际造价赔偿。”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能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恢复原状,并按设施价值的1倍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能恢复原状,但造成了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恢复原状,并按设施价值的2倍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不能恢复原状的。

处罚基准:按照被损坏设施的实际造价赔偿,并按被损坏设施的实际造价的3倍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撤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按每处5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50元。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标语、张挂物品,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擅自在电杆上涂写、刻画,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按每处1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0元。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电杆上涂写、刻画,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或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按每处2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0元。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10元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处以50元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100元罚款。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每平方米5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0元。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每平方米1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0元。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的(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五)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后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50元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元罚款;

(六)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旁焚烧树叶、枯草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或造成了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以50元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100元罚款。

(七)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驾驶人在现场且立即驶离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

处罚基准:处以100元罚款。

(八)擅自摆摊设点的

①、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城市小街小巷摆摊设点,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城市小街小巷摆设摊点,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或擅自在城市主要街道和窗口地段摆设摊点,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③、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城市小街小巷摆摊设点,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或擅自在城市主要街道和窗口地段摆设摊点,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5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④、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城市主要街道和窗口地段摆设摊点,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九)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处以100元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200元罚款。

(十)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处以200元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500元罚款。

(十一)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的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每台罚款500元;渣土、沙石沿途撒落按每平方米处以罚款,3平方米以下罚款500元。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的;倾倒垃圾面积较大或污染面积较大的。

处罚基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倾倒垃圾或污染的,3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罚款1000元;6平方米以上9平方以下的罚款1500元;9平方米以上12平方以下罚款2000元。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倾倒垃圾面积大或污染路面严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12平方以上15平方米以下处以2500元;15平方米以上的罚款3000元。

(十二)施工场地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按泥浆水排放量每吨1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泥浆水排放量每吨2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泥浆水排放量每吨5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十三)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按屠宰牲畜量每只(羽、头)处以5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屠宰牲畜量每只(羽、头)处以1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屠宰牲畜量每只(羽、头)处以2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十四)搭建(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1平方米以下的(含1平方米)罚款2000元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1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罚款4000元。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5平方米以上罚款10000元。

第二节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⑶、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擅自关闭、闲置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拆除设施、场所价值1倍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拆除设施、场所价值2倍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拆除设施、场所价值3倍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3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八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单位随意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倾倒、堆放的垃圾量在1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倾倒、堆放的垃圾量在1立方米以上的,或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按每立方米5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按每立方米1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单位随意抛洒城市生活垃圾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污染面积在2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污染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的,或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每平方米5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个人随意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倾倒、堆放的垃圾量在0.5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倾倒、堆放的垃圾量在0.5立方米以上的;或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每立方米2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00元。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每立方米5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00元。

(四)个人随意抛洒城市生活垃圾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污染面积在1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污染面积在1平方米以上或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00元。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5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00元。

第十九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②、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第二十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污染面积在2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污染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的,或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每平方米5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㈠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㈡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处理场所;

㈢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㈣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㈠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㈡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㈢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

㈣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㈤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㈥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㈦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㈧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未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指定处理场所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将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造成二次污染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未对生活垃圾进行计量并报送统计数据和报表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未定期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和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监测、评价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十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按混入垃圾量对个人每立方米处以1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00元;对单位每立方米处以5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元。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混入垃圾量,对个人每立方米处以2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00元;对单位每立方米处以1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元。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混入垃圾量,对个人每立方米处以3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00元;对单位每立方米处以15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元。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罚款。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按受纳建筑垃圾能力,对个人每立方米处以1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元;对单位每立方米处以2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受纳建筑垃圾能力,对个人每立方米处以2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元;对单位每立方米处以5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7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受纳建筑垃圾能力,对个人每立方米处以3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元;对单位每立方米处以1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8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二十四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按混入受纳垃圾量每立方米处以2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混入受纳垃圾量每立方米处以5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6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混入受纳垃圾量每立方米处以1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8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有毒有害垃圾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7000元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按未及时清运垃圾量每立方米处以2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未及时清运垃圾量每立方米处以5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8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未及时清运垃圾量每立方米处以1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按实际处置垃圾量每立方米处以2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实际处置垃圾量每立方米处以5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未及时清运垃圾量每立方米处以1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3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六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按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七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按擅自处置垃圾量,对施工单位每立方米处以2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每立方米处以1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擅自处置或超范围处置垃圾量,对施工单位每立方米处以5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每立方米处以2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擅自处置垃圾量,对施工单位每立方米处以1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3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每立方米处以5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按超范围处置垃圾量,对施工单位每立方米处以2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每立方米处以1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超范围处置垃圾量,对施工单位每立方米处以5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每立方米处以2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擅自处置或超范围处置垃圾量每立方米5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每立方米处以5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九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按污染面积(或倾倒、堆放垃圾量)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污染面积(或倾倒、堆放垃圾量)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污染面积(或倾倒、堆放垃圾量)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00元。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00元。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00元。

第四节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第九号令、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十条、《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期限改正或者罚款。”

1、《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2、《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

3、《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4、《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5、《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

6、《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单位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500元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处以1000元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个人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50元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处以200元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建设和维修城市公厕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建设和维修城市公厕的,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不予处罚;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处以500元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未按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未按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的,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不予处罚。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处以1000元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的,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不予处罚。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处以500元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负责改造或者重建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的单位,在拆除重建时未先建临时公厕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负责改造或者重建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的单位,在拆除重建时未先建临时公厕的,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不予处罚。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处以500元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建设单位新建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新建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不予处罚。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处以1000元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贴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贴乱画

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贴乱画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处以10元罚款。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按损坏设施、设备价值的2倍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按损坏设施、设备价值的3倍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按损坏设施、设备价值的4倍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恢复原状,不予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恢复原状,处以1000元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恢复原状,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市政公用事业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十二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2)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3)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处罚基准: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处罚基准:限期改正,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并已实际完成,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吊销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时间不超过1个月,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以工程造价1%以下的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时间超过1个月不足3个月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以工程造价1%以上1.5%以下的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时间超过3个月或不足3个月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以工程造价1.5%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㈠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㈢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㈣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㈤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

㈥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㈦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按每处1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按每处2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按每处3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在城市道路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平方米以下(不含1平方米)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平方米以上(含1平方米)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每平方米处以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1平方米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实际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处以城市道路占用费或挖掘修复费2倍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实际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处以城市道路占用费或挖掘修复费3倍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实际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处以道路挖掘修复费1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实际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处以道路挖掘修复费2倍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城市道路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超出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城市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超出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城市道路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城市道路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按超出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城市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超出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城市道路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超出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城市道路面积每平方米3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按超出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处以道路占用费或者挖掘修复费1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超出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处以道路占用费或者挖掘修复费2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超出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处以道路占用费或者挖掘修复费3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按占用城市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乘用车罚款200元);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3吨以下货车及大巴车占用城市道路的;对3吨以上5吨以下的货车及大巴车的占用城市道路的。挖掘城市道路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挖掘城市道路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3吨以下的处以2000元的罚款;3吨以上5吨以下的处以3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挖掘城市道路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挖掘城市道路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5吨以上10吨以下的货车及大巴车占用城市道路的;对10吨以上货车及大巴车的占用城市道路的。挖掘城市道路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挖掘城市道路10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5吨以上10吨以下的处以8000元的罚款;10吨以上的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挖掘城市道路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罚款;挖掘城市道路10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按实际行驶的距离,处以道路损坏修复费(参照挖掘修复费标准执行)或超重车辆补偿费2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实际行驶的距离,处以道路损坏修复费(参照挖掘修复费标准执行)或超重车辆补偿费3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实际行驶的距离,处以道路损坏修复费(参照挖掘修复费标准执行)或超重车辆补偿费4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按实际行驶的距离,处以道路损坏修复费(参照挖掘修复费标准执行)或超重车辆补偿费1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实际行驶的距离,处以道路损坏修复费(参照挖掘修复费标准执行)或超重车辆补偿费2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实际行驶的距离,处以道路损坏修复费(参照挖掘修复费标准执行)或超重车辆补偿费3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建筑物、构筑物建设面积在1平方米以下处以2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处以5000元、1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0平方米以上15平米以下;15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分别处以15000元、20000元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按每处1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每处2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每处3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行为人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1平方米以下;1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

处罚基准:分别处以2000元、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10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分别处以10000元、1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5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罚款金额不能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04号、2001年9月4日起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十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五)偷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处以2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二)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以200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行为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五)偷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偷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无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道路照明设施价值2倍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偷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道路照明设施价值3倍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无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道路照明设施价值2倍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道路照明设施价值3倍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以5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节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83号,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十六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发生安全事故且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了燃气安全事故,造成了损害后果或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了较大安全事故,且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或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于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 ,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6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 ,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①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第七十三号,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四十四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应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

(二)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三)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

(四)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以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以上(含2次)或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年检不合格,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以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以上(含2次)或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以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或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处以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二)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或者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燃气燃烧器具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维修的行为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2000以下元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业务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处以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维修业务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处以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二)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岳阳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四十九条、《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排水户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岳阳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岳阳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城市排水(设施并网)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

(一)未领取《城市排水(设施并网)许可证》或者擅自变更城市排水(设施并网)许可内容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二)未经批准, 擅自封堵、迁移城市排水设施的;

(三)占压、损坏城市排水设施,或者擅自连接城市排水设施的;

(四)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垃圾、渣土,或者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排入施工灰浆、泥沙、泥浆的。

(一)未领取《城市排水(设施并网)许可证》或者擅自变更城市排水(设施并网)许可内容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 擅自封堵、迁移城市排水设施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压、损坏城市排水设施,或者擅自连接城市排水设施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垃圾、渣土,或者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排入施工灰浆、泥沙、泥浆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节 《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2002年3月修正并颁布)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五十二条、《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一)未经审批同意作业、施工的;

(二)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

(三)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倾倒垃圾、废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的;

(四)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挖砂、取土、采石以及进行其他有损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审批同意作业、施工的;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倾倒垃圾、废物,擅自堆放物品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限期清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50元至200元的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挖砂、取土、采石以及进行其他有损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1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第四章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第一节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6月22日施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125号、1998年6月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五十三条、《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五十四条、《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2、《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下;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四)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000元以下;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3万元以下。”有《条例》二十七条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行为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赔偿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②、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赔偿金额的4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擅自修剪或砍伐城市树木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修剪或砍伐城市树木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擅自修剪或砍伐城市树木的枝干直径3公分以下的罚款500元;树木主干5公分以下罚款1000元。

②、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树木枝干直径超过3公分的,树木主干直径超过5公分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树木枝干直径超过3公分的,每公分加罚200元;树木主干直径超过5公分的,每增加1公分加罚500元,罚款数额不超过5000元。

(四)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赔偿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②、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赔偿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赔偿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②、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赔偿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六)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赔偿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②、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赔偿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七)砍伐古树名木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砍伐古树名木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赔偿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②、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赔偿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八)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设施价值3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

②、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设施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五十五条、《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2、《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条:“有《条例》第二十八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3万元以下。”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1平方米以下,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1平方米或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10平方米以上或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5元,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2000元以下。”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占地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占地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或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按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处以5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处以200元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节《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五十七条、《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主动恢复原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风景名胜区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修建的设施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修建的设施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或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修建的设施在100平方米以上,或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或占地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或占地面积300平方米以上800平方米以下,或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其建设量小,不处于景观敏感部位,对景观资源未造成破坏且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建设规模较大,对景观资源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的或处于景观敏感部位,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以2万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万元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对景点景观资源造成严重破坏或者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画、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景物、设施上刻画、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景物、设施上刻画、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处罚基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未经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或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或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或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或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责令停止施工。”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二、三级保护区内倾倒建筑垃圾,建筑垃圾不超过10立方米,破坏林草植被、地形地貌不超过50平方米;改变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在河道内挖沙、取石不超过20立方米,且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一级保护区内倾倒建筑垃圾,建筑垃圾不超过10立方米,破坏林草植被、地形地貌不超过50平方米;改变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在河道内挖沙、取石不超过20立方米,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一级保护区内倾倒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超过10立方米,破坏林草植被、地形地貌超过50平方米;在二、三级保护区内倾倒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超过50立方米,破坏林草植被、地形地貌超过50平方米;改变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在河道内挖沙、取石超过50立方米,或在特级保护区内倾倒建筑垃圾,破坏林草植被、地形地貌,改变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在河道内挖沙、取石的,或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节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六十三条、《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坝长度10米以下的、取土采石50立方米以下的、堆放垃圾10立方米以下的、排放污水1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坝长度10米以上20米以下的、取土采石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堆放垃圾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排放污水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坝长度20米以上、取土采石100立方米以上、堆放垃圾20立方米以上、排放污水20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其它管理

笫-节   城乡规划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且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建设,不予罚款;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或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3%以上5%以下的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被依法查处两次或者以上的。

处罚基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2、《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的规定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责令当事人自接到拆除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

未按照前款规定,在十五日内不自行拆除的,可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在责令期限内自行拆除的。

处罚基准: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拆除或拆除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50%以上70%以下的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7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在责令期限内自行拆除的。

处罚基准: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拆除或拆除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50%以上70%以下的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7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经责令后自行拆除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拆除或拆除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30%的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50%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在责令期限内补报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不补报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 环境保护管理

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二号、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㈣项:“违反本法规定,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动;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及时改正且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情节严重或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笫三节 城市建设与房产管理

第七十一条、《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处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装修人违反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装修人违反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处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装修人违反该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对装修人处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对装修人处以700元 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增加楼面荷载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对装修人处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对装修人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的罚款:

㈠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㈡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㈢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处以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30%以上70%以下的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7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处以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30%以上70%以下的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7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①、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情节轻微的。

处罚基准: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③、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情节严重,或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六条、《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主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处以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倍的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3倍的罚款。

第四节 工商管理

第七十七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2、《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

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金额20%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0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

处罚基准:可以并处违法所得金额30%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

处罚基准: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违法所得40%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

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金额15%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5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

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金额20%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

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违法所得30%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

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金额10%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

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金额15%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

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

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金额10%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

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金额15%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

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的。

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金额5%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

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金额10%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

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十八条 《湖南省实施<广告法>办法》(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者核准,擅自发布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者核准,擅自发布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没收广告费用,不予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处以3000元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节 公共安全管理

第七十九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5 号、2006年1月2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燃放焰火在50筒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燃放焰火50筒以上100筒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燃放焰火在100筒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经责令及时停止燃放的。

处罚基准:处以100元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及时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处以200元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以及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处罚基准:处以500元罚款。

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条第十七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员不在现场或者虽然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条第十七项:“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100元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辆,驾驶人在现场且立即驶离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不予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辆,驾驶人不在现场的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处罚基准:处以100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停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