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6-442901
  • 统一登记号:YYCR—2012--10003
  • 发布机构:未知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2-04-10
  • 信息时效期:2014-04-1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市财企[2012]4号

岳阳市财政局岳阳市经信委关于印发《岳阳市新型工业化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未知来源2012-10-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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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12--10003

岳市财企[2012]4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工信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财政局、经贸局,城陵矶临港新区财政金融部、招商联络部,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进程,有效发挥市级新型工业化引导资金的作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订了《岳阳市新型工业化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岳阳市新型工业化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O一二年四月十日

                                   

  岳阳市新型工业化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进程,有效发挥市级新型工业化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作用,根据《湖南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的原则。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和传统产业升级改造的项目,突出支持产业带动能力强、示范引领作用明显和促进产业集聚、延伸产业链条的项目。

(二)扶优扶强的原则。对龙头骨干企业、高成长性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知名品牌企业的项目优先支持。

(三)注重效益的原则。重点支持企业投入产出比率高、节能环保效益明显的项目和企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行业领先的项目。

(四)配套投入的原则。充分发挥引导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促进各类资金配套跟进和向引导资金项目集聚,重点支持企业自筹资金投入多和地方政府配套支持力度大的项目。

第四条 市经信委作为岳阳市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会同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引导资金项目汇总、计划编制和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引导资金支持范围:
(一)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信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和文化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发展项目。
(二)石化、食品、建材、机械、有色及循环、纺织、造纸、电子及光伏、医药、电力等传统优势产业的结构调整、产业升级重点项目。

(三)产业集群培育发展重点项目。

(四)节能减排、循环经济、两化融合重点项目。

(五)重点区域和工业园区重点项目。

(六)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及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

(七)支持和服务推进新型工业化的经费项目。

(八)资金管理及专家评审的经费项目。

(九)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引导资金采用贷款贴息、投资补助和奖励等方式对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予以支持。原则上,一个项目只安排一次;在同一年度内,引导资金对同一企业不重复安排。

第七条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支持投资总额较大、贷款比重较高的项目。贷款贴息年限和额度根据银行承诺的贷款总额和现行贷款利率酌情核定。原则上,一个项目贷款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第八条 投资补助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不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补助资金根据项目投资总额核定,原则上不超过投资总额的10%。

第九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市委、市政府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有关文件中规定的奖励项目,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十条 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引导资金项目的申报和审查工作。每年3月和8月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引导资金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申请单位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引导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二)引导资金项目申报表;

(三)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四)经会计事务所审定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六)项目有关核准、备案文件或批文;

(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交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复印件及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申报和审查程序:

(一)项目可以由企业所在地的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财政部门共同组织申报,在联合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的基础上,行文上 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重点项目也可以由企业直接向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申报。

(二)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专家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意见。

(三)经专家小组评审后,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引导资金项目计划。

(四)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将引导资金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引导资金下达与拨付
第十三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引导资金项目计划,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下达。
第十四条 贷款贴息资金根据企业提供的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凭证一次下达。
第十五条 投资补助资金根据补助数额大小一次或分次下达。数额较小的,一次下达;数额较大的,分两次下达,首次下达批准补助资金的50%,项目竣工验收后再下达补助资金的50%。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根据批准的数额一次下达。

第十七条 企业收到的引导资金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报告和验收制度。自首次资金下达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内,项目承担企业应按季度向市经信委报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项目投产达产情况。项目完工后,须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市经信委负责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投产达产情况等进行检查,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督促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引导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项目经验收合格一年后,市财政局组织对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提出评审意见,并作为今后安排引导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项目承担企业,采取撤销项目、追回全部引导资金等办法处理,并取消其今后获得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资格。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引导资金,凡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市、区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