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37/2016-601693
  • 统一登记号:YYCR-2016-36001
  • 发布机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6-10-12
  • 信息时效期:2018-10-1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市工商〔2016〕93号

关于印发《岳阳市创新创业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岳市工商〔2016〕93号)

来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10-12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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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16-36001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岳政办发〔2016〕20号)文件精神,现制订《岳阳市创新创业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岳阳市创新创业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岳阳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12日


附件:

 

岳阳市创新创业贷款贴息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岳阳“一极三宜、江湖名城”建设,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全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岳政办发〔2016〕2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是指市场主体基于技术、产品、品牌、服务、商业模式、管理、组织、市场、渠道等方面创新而进行的创业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贷款贴息(以下简称贷款贴息)是指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市场主体,在我市范围内因从事创新创业而在指定合作银行申请贷款给予的利息补贴。

上述指定合作银行是指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签订了合作协议的本市商业银行。

第四条  贷款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结算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贷款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贷款贴息资金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贷款贴息资金来源于岳阳市创新创业专项扶持奖励资金。

第七条  申请贴息贷款应当遵循“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到期归还”的原则。贴息贷款应当用于补充创新创业流动资金的不足,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处于种子期、初创期(领取了营业执照,且正常营业时间在三年以内)的成长型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一定的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并在我市范围内自主创新创业的城镇失业人员、高校(含职高、职专)毕业生、退伍军人、失地农民和返乡农民工、留学归国人员、残疾人。

第九条  申请贷款贴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指定的合作银行提出申请,填写《创新创业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一式叁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1.贷款贴息申请书;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核对原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非三证合一、五证合一、一证一码的,应提交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4.自筹资金证明;

5.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指定合作银行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将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的相关资料按合作协议约定的时间转送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本办法贷款贴息规定的,报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复审;由市级合作银行受理并通过贷款条件审查的,直接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审;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通过复审的贷款贴息申请人名单在市级媒体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及时通知合作银行发放贴息贷款。

第十条  申请贴息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50万元,贴息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一条  贴息的方式和结算

(一)贷款贴息实行全额和差额贴息两种方式:贷款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实行全额贴息;贷款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实行差额贴息,即贷款利息由贷款人自负40%,创新创业专项扶持奖励资金负担60%。

(二)贷款利息补贴实行年度结算,由贷款人先付后补(贷款人凭银行利息结算票据和《创新创业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利息补贴),到期未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不享受贴息。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实行绩效评估,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法定职责监管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对采取欺诈、胁迫等方式骗取、冒领、套取贷款贴息资金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贴息贷款的应当依法查处并追缴贷款贴息资金。

第十四条  在贷款贴息资金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