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37/2017-695762
  • 统一登记号:YYCR—2017—08001
  • 发布机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7-03-15
  • 信息时效期:2022-03-1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民发〔2017〕16号

岳阳市民政局 岳阳市财政局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岳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岳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岳民发〔2017〕16号)

来源:岳阳市民政局2017-03-15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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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17—08001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现将修订的《岳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民政局

岳阳市财政局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岳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3月15日

 

岳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和《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居民户籍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按照本办法享受医疗保障。

第三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优抚对象城乡医疗救助和医疗补助制度,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保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  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第五条  各地财政应当积极筹措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来源为: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二)福利彩票公益金;

(三)社会捐赠资金;

(四)其他资金。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贪污、挪用、截留、挤占。

第六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确保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一)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

(二)无工作单位和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含破产倒闭或改制,以及所在单位经按规定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等,下同)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由统筹地区民政部门统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无工作单位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无工作单位和无力参保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经统筹地区民政、财政、人社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三)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该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民政、财政、人社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该残疾军人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四)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执行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个人支付的住院费用和超出个人帐户之外的门诊费用,由该残疾军人所在地财政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七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一)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参保缴费由优抚对象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二)无工作单位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优抚对象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缴费参保。

第八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的医疗补助标准执行省里相关规定。

第九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按规定解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无力支付的,由优抚对象所在地政府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等中解决。

第十条  优抚对象在医院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费、优先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立统一、方便、快捷的优抚对象门诊挂号、诊疗、住院结算一站式服务平台。支持鼓励医疗机构自愿减免就诊优抚对象发生的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医疗机构应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应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财政、人社、卫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一)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范围,为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手续,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二)财政部门应合理安排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人社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向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优抚对象有关情况。

(四)卫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落实各项医疗规章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十二条  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由所在地人社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依法予以处罚。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有违反规定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或在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优抚对象虚报骗领医疗保险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并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享受优抚医疗保障待遇;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民政、财政、人社、卫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民政、财政、人社、卫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和《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5〕19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如国家、省出台新的相关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