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37/2017-891594
  • 统一登记号:YYCR—2017—08002
  • 发布机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7-08-03
  • 信息时效期:2019-08-0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民发〔2017〕48号

岳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岳阳市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岳阳市民政局2017-08-03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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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17—08002

各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岳阳市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市民政局

2017年8月3日


岳阳市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我市城乡社区社会组织,规范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充分发挥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在深化城乡社区建设、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以下简称《意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通知》(岳政办发〔2014〕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社区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或举办,并在街道(乡镇)或社区(村)地域范围内开展活动的,以满足社区(村)居民不同需求为目的,非营利性、公益性、或互益性的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和社区服务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和类别,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对尚不具备登记条件但能正常开展活动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备案管理,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开展活动。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先取得相关许可证,且进行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五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是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社区社会组织依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

(三)依法查处社区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四)负责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五)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登记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组织名称,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由“县市区+街道或乡镇名称(社区或村名称)+业务范围+社团性质”组成,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由“县市区+街道或乡镇名称+字号+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组成;

(二)有具体活动的场所或地点;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及配套设备设施;

(四)注册资金为认缴登记制,届内年限为最高认缴期限,社区社会组织成立不再提交验资报告,凭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即可办理;

(五)有规范的章程;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区社会团体须有15名以上的会员(含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的,由发起人或举办者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社区社会团体或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申请表;

(二)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三)以社区社会组织名称为户名的银行存款证明;

(四)场所使用权证明;

(五)章程草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须前置审批的文件。

第八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可向业务指导单位征求意见,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提出评估意见,有关意见作为审批的依据。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建立民主议事制度,修改章程、产生或罢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重要事项应按章程办理。

第十条  社区社会组织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社区社会组织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有关业务指导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规模、业务范围和类别的不同,加强分类指导与管理,形成横向分类负责、纵向按级负责、条块职责清晰的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与监督管理一体化网络系统。

第十二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定期交流社区社会组织情况,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和服务工作,提高登记率。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