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6-403530
  • 统一登记号:YYCR—2014—01026
  • 发布机构: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4-09-27
  • 信息时效期:2016-09-2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政办发〔2014〕24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岳阳市民营企业重点帮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4〕24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09-29 17:36
浏览量:1|| | ||
YYCR—2014—0102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市财政局制定的《岳阳市民营企业重点帮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7日         

 

岳阳市民营企业重点帮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2014年9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民营企业快速发展,加强民营企业重点帮扶资金(以下简称企业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重点民营企业帮扶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岳办〔2014〕13号)确定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帮扶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并采取财政贴息和以奖代投的方式支持企业发展的无偿扶持资金。

第四条  企业帮扶资金由下列财政专项资金整合形成,按原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方式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一)新型工业化引导资金;

(二)科技资金;

(三)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

(四)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

(五)旅游发展资金;

(六)市场体系建设引导资金;

(七)促进商贸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八)其他企业帮扶资金。

第五条  企业帮扶资金主要用于:

(一)企业扩大生产能力和进行科技创新的固定资产贷款贴息;

(二)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的以奖代投资金补助;

(三)企业自筹资金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的以奖代投资金补助;

(四)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比上年增长的奖励。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企业帮扶资金的管理部门,参与帮扶项目的审查,会同项目管理部门拟制帮扶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批,对帮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经信、科技、农业、商务等相关部门是企业帮扶的项目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会同财政部门拟定帮扶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受理帮扶项目申报,并进行审查,协调解决帮扶项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 财政贴息

 

第七条 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和进行科技创新向商业银行进行固定资产贷款,给予财政贴息。

第八条 财政贴息实行先付后贴,即先由企业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再由财政给予贷款贴息。企业凭银行开具的固定资产贷款利息计息通知单和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息支付凭证向项目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贷款贴息。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财政贴息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项目管理部门根据财政贴息资金预算安排、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及企业申报的财政贴息项目等情况,确定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财政贴息项目、贴息标准和贴息金额。对一个企业申报的固定资产贷款投资项目,市、县两级财政每年安排的财政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40万元,市政府认定的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财政贴息:
  (一)已超过3年贴息期限的固定资产贷款利息;

(二)在贷款贴息期限内,未按合同约定归还的逾期固定资产贷款利息及加息、罚息;

(三)已获得市财政以奖代投资金补助的固定资产贷款利息;

(四)通过其他渠道已获得财政等部门对其贷款利息进行足额贴息的固定资产贷款利息;

(五)企业固定资产贷款用于在岳阳市范围之外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

(六)企业在当年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严重违法,被执法机关查处并给予处罚的;

(七)其他依法不应给予财政贴息的情形。

第十一条 财政贴息实行分级负担。县市区所辖企业,市财政负担贴息资金的70%,县市区财政负担贴息资金的30%。

 

第三章 财政以奖代投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项目管理部门根据以奖代投资金预算安排和以奖代投项目申报等情况,确定企业以奖代投资金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

对经市项目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确定的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以奖代投项目,按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20%由市财政给予以奖代投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政府认定的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每个企业一年内只能申报一个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以奖代投项目。

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院士工作站,按其研发项目实际研发经费的30%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以奖代投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市政府认定的重大项目不超过150万元。对年度考核优秀的院士工作站的工作经费,市财政每年给予10万元的以奖代投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 企业自筹资金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

企业在上一年度1月1日以后自筹资金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商贸流通、运输物流企业在500万元以上),可凭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的原始发票,由市财政按项目总投资额的2.5%给予以奖代投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市政府认定的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企业已获得市、县两级财政贴息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得申报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以奖代投资金补助。

第十六条 企业年度新增税收奖励。

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收比上一年度增长的,由市财政局根据全市当年税收增长情况,拟制企业年度新增税收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以奖代投资金支持:

(一)已享受市本级同类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二)通过其他渠道已获得财政等部门对其全部投资进行了足额补助的项目;

(三)企业在当年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严重违法,被执法机关查处并给予处罚的。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八条 凡在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期限内的企业,不得申报企业帮扶资金。

第十九条 企业帮扶资金的申报和审查工作由项目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进行。企业应于每年4月和10月向所在县市区的项目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企业帮扶资金。其中企业年度新增税收奖励按税务隶属关系由企业于当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县市区经信和财政部门申报。

第二十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一)财政贴息项目。

1.财政贴息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

3.项目核准、备案文件或批文;

4.国税、地税纳税登记证复印件;

5.贷款合同原件以及贷款计息单或贷款利息支付凭证原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以奖代投项目。

1.以奖代投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

3.项目核准、备案文件或批文;

4.国税、地税纳税登记证复印件,企业新增税收奖励项目需提供原始完税凭证;

5.科技项目研发情况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等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证明材料;

6.自筹资金购建固定资产的原始发票;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报;

(二)企业所在县市区的项目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联合行文,经市帮扶办签署意见后报市项目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

(三)市项目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复审,并提出企业帮扶资金的安排计划;

(四)市财政局会同市项目管理部门将企业帮扶资金的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 资金下达

 

第二十二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企业帮扶资金安排计划,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项目管理部门联合下达。

第二十三条 财政贴息资金一次性下达,以奖代投资金根据资金数额大小和项目进展情况一次或分次下达。

第二十四条 企业收到的帮扶资金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企业帮扶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企业帮扶项目申报、审查及帮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在企业帮扶项目申报和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财政资金流失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企业帮扶资金是财政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凡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帮扶资金的,除责令立即纠正并追缴帮扶资金外,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取消对该企业下一年度所有项目的企业帮扶资金扶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我市其他扶持企业发展的政策与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帮扶政策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