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6-91274
  • 统一登记号:YYCR—2012—01018
  • 发布机构: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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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效日期:2012-12-03
  • 信息时效期:2017-12-0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政办发[2012]33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2]33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12-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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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YCR——2012——0101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岳阳市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的规定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湘交计统〔2011〕47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包括加固改建和拆除重建项目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危桥是指已纳入湖南省危桥改造工程项目库并由各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管理养护的县道、乡道、村道危桥。

  第三条 危桥改造工程应贯彻防治结合、预防养护为主的基本方针,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保证质量、保障安全的原则和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检查和考核全市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危桥改造工程的计划申报、审批、管理与监督,制定全市危桥改造工程相关文件;审定上报全市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建议计划,审查批复中型及以上危桥改造项目设计施工许可;监督、检查全市危桥改造工程项目计划实施情况和工程质量,组织危桥改造工程项目的交(竣)工验收。

  市农村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危桥数据库建设、年度建议计划编制。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资金使用进行行业监管,参与危桥改造工程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对全市危桥改造工作进行行业指导和技术服务。

  市交通质量和安全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路中型及以上危桥改造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监管,质量安全监督报建手续,参与全市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对全市危桥改造工作进行行业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资金的筹措和按工程进度督促支付,严格执行省、市有关危桥改造工程的管理规定。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辖区内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养护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各辖区内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审查批复小桥改造项目设计许可。

  县级交通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小型危桥改造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六条 农村危桥改造项目的申报和更新

  (一)桥梁管养单位评定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桥梁,在市农村公路局初审后,于每年5月15日前由市交通运输局审定上报,省公路管理局组织省级桥梁专家进行审查,经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后纳入省危桥改造工程项目库,作为安排年度投资补助计划的依据。

  (二)凡纳入省危桥改造工程项目库的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项目,按立项、技术方案审定、施工图设计等步骤开展前期工作。

  (三)县、市、区每年5月可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适时申报新增危桥改造工程项目。对于病害发展迅速、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应加强监控,及时妥善处置并申报更新方案。

  (四)各相关单位必须加强管养范围内桥梁的基础数据管理,凡因基础数据错误而不能纳入省危桥改造工程项目库的项目,由县、市、区自行筹资改造。

  第七条 危桥改造工程设计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包括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和设计预算编制等内容。设计应提供比选方案,供专家论证,择优选择实施方案。拆除重建类的桥梁应采用技术成熟的桥型方案,充分考虑后期养护管理的需要,原则上不得采用双曲拱、桁架拱、薄壁箱梁等存在结构性缺陷的桥型,防止出现易损构件难以检查和更换等问题。

  (一)项目设计前,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及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查和技术状况评定,中桥及以上桥梁必须对承载能力、通行能力以及抗灾能力等方面进行适应性评定,依据结论确定改造方案。

  (二)特大桥的检测由公路工程综合甲级且具有桥隧专项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大桥的检测由公路工程综合甲级或桥隧专项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中桥的检测由公路工程综合乙级及以上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小桥的检测由公路工程综合丙级及以上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

  (三)危桥改造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按交通运输部、湖南省有关规定确定。

  (四)危桥改造的技术标准:设计荷载不得低于原设计荷载等级。原设计荷载等级低于公路-Ⅱ级的,原则上以公路-Ⅱ级或以上荷载等级为标准进行设计。拆除重建的桥梁的设计荷载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桥梁宽度标准:国省道不低于7.5米,县道不低于6.5米,乡道不低于6.0米,村道不低于4.5米。

  第八条 危桥改造施工图设计审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办法。

  所有桥梁设计文件在组织专家评审后进行批复。大型及以上危桥改造设计文件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评审,市交通运输局批复;中型危桥改造设计文件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审查批复;小型危桥改造设计文件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批复,并按照相应程序逐级报备。

  第九条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原设计单位按相关程序,组织进行设计变更,并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并逐级报备。

  第三章 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条 申报年度危桥改造建设计划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列入省农村公路危桥改造数据库;

  (二)项目法人明确,配套的自筹资金已落实;

  (三)项目改造技术方案评审通过,设计文件已批复。

  未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项目不得申报年度危桥改造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对需拆除重建的危桥,原则上在原址建设。需异地新建的,桥梁接线由地方政府自行安排建设,并及时拆除原址危桥。

  第十二条 危桥改造资金由国、省补助资金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筹资金两部分组成。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造价,统筹安排国、省补助资金,足额配套自筹资金,确保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顺利实施。市人民政府采取“以奖代投”的办法,根据每年考核结果,对大、中桥改造项目实行奖励。

  第十三条 国、省补助资金必须全额用于危桥改造工程项目建设,不得挪用和挤占。地方配套的自筹资金必须按时足额到位。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危桥改造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以及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危桥改造严格执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2004)、《公路桥梁加固设计规范》(JTG/TJ22-2008)、《公路桥梁加固施工技术规范》(JTG/TJ23-2008)、《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 H21-2011)、《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F50-201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等技术标准和工作规定。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的危桥改造工程应当通过招投标,依法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

  第十六条 危桥改造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特大桥由具有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大、中桥由具有公路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小桥由具有公路工程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

  各监理单位要规范施工监理程序,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把材料入场关、施工工序关,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应当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保障体系,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确保施工安全。拆除重建类项目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拆除工程实施方案并及时拆除旧桥。

  第十八条 危桥改造工程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项目必须取得设计审批部门的许可后才能开工建设。中型及以上危桥改造工程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局审批施工许可,小型危桥改造工程项目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许可,并逐级备案。

  第十九条 危桥改造工程应建立“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障体系。

  大型及以上危桥改造工程项目由市级交通质量和安全监督部门负责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鉴定;中型及以下危桥改造工程项目由县、市、区交通质量和安全监督部门负责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鉴定。

  工程开工前,项目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向交通质量和安全监督部门申请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工程施工中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检查。项目完工后由质量和安全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组织检测和鉴定。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在签订设计、监理、施工合同的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廉政建设合同,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和合同约定,派驻工地项目监理组。监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应等级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质。监理人员应恪尽职守,加强现场监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JH30-2004)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养护作业组织管理的通知》(交函公路〔2010〕207号)的规定,制定规范的施工组织设计,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证施工作业和过往车辆、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加固改建类项目在批复文件下达后一年内完成建设任务;根据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拆除重建类项目在合理施工工期内完成建设任务。禁止随意压缩施工工期,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 危桥改造工程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

  质量缺陷责任期:加固改建类为1年,拆除重建类为2年。

  质量保证金按照工程施工合同总金额5%的比例预留,质量缺陷责任期满,经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保证金返还施工单位。

  第二十五条 危桥改造工程实行项目公示制。在施工现场两端设立公示牌,标明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人员姓名、建设工期、主要技术指标以及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危桥应急管理措施

  (一)对于检查发现的四、五类危桥,应立即安排特殊检查。管养单位必须书面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由当地政府组织实行限速限载、全封闭等交通管理措施。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车辆绕行等交通保畅方案,在危桥改造交(竣)工验收合格后,解除交通管制措施。

  (二)对于四类危桥应限载通行,派专人值守,禁止超过限载吨位的车辆通行。五类危桥应采取全封闭交通措施。

  (三)管养单位必须加强桥梁病害的监控,做好观测记录。一旦发现四类危桥病害变化发展,应当及时申请有关部门采取全封闭交通等措施。监管单位应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措施到位。

  (四)车辆绕行方案应当切实可行。对绕行线路的技术状况、通行条件进行调查,在分流位置设立提示标志和绕行示意图,在绕行路线上设置必要的指示标志,并通过网络、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体和可变信息牌发布公众服务路况信息。

  (五)加强桥梁日常管理,明确管养责任。管养单位严格执行“三个一”(一座桥梁一名分管负责领导、一名桥梁养护工程师、一名养路工)制度,按照职责要求落实各项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危桥改造工程管理执行工程月报制度。每月二十二日前,县、市、区应及时汇集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及资金到位情况,报市交通运输局汇总。

  质量、安全事故实行一事一报制度,及时逐级报告。

  第五章 交(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未经交(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进行营运。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中型及以上危桥改造工程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小型危桥改造工程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抽验。

  除加固改建类特大桥和拆除重建类大桥以外,其余危桥改造工程的交(竣)工验收可视具体情况合并进行。

  第二十九条 建立“一桥一档”的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验收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批复、设计、招投标、合同、施工许可和变更批复等文件齐备;

  (二)设计批复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完成;

  (三)施工单位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四)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五)质量和安全监督部门按照《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试行)》(厅质监字〔2012〕25号)的要求,进行检测验收,工程质量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六)项目已经进行竣工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七)项目建设的交(竣)工文件已经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内容编制完成;

  (八)各参建单位已经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内容完成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及时整理检测资料和试验资料,并确保齐全、真实。

  实体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做好资料归总。按照《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的要求,做好拆除重建类大桥及以上项目的交(竣)工资料收集汇总。按照《湖南省县到乡镇公路交、竣工合并验收实施细则》(湘交基建字〔2005〕471号)的规定,做好加固改建类、拆除重建类中桥及以下项目的交(竣)工资料收集汇总。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及时申请批复单位组织交(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中型及以上危桥改造交(竣)工验收资料,由市交通运输局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小型危桥改造工程项目交(竣)工验收资料,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农村公路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危桥改造交(竣)工验收前,必须明确临时管养单位。在竣工验收后,临时管养单位应及时办理管养移交手续。接养单位应当加强对桥梁的维护保养,适时更新桥梁管理系统和公路数据库。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确保农村公路完好畅通。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不断加大桥梁养护力度,确保危桥改造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四条 为全面掌握全市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计划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危桥改造配套资金落实,技术方案合理性,项目管理规范化,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发展年度目标考核范畴。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责令限期整改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法律责任,同时核减该县市区下年度建设计划:

  (一)擅自改变危桥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用途或改变项目的。

  (二)未按照工程建设需要足额、及时配套地方自筹资金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计划组织实施的。

  (四)其他违反省市有关危桥改造工作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责令限期整改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法律责任:

  (一)因改造工程的施工组织不当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三)发生危桥改造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不及时上报月度工程进度报表,并经通报后,屡次整改不到位的。

  第三十七条 对于因设计依据和深度不足,造成重大变更,或不按批复的设计文件、施工图施工,或因工程管理不到位、偷工减料等原因引发不良社会影响,或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建设、施工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将予以通报,并列入不良信用单位名单,依据有关规定限制或禁止其进入本市公路工程建设市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