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1/2023-2056932
  • 统一登记号:YYCR—2023—01003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3-04-13
  • 信息时效期:2028-04-1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政办发〔2023〕4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市退捕渔民帮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04-14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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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23—0100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退捕渔民帮困解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岳阳市退捕渔民帮困解难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退捕渔民帮困解难工作,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全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民安置保障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人社发〔2022〕4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守护好一江碧水”殷殷嘱托,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采取更加有力的工作举措,提高转产就业的稳定性、提升技能培训的有效性,积极拓展就业渠道,全面落实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困难生活兜底保障,切实做好退捕渔民帮困解难工作,逐步实现“退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目标。

二、帮扶对象

帮扶对象指建档立卡退捕渔民(以下简称退捕渔民)及其家庭成员,其中重点帮扶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防返贫监测对象,以及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帮扶政策

(一)加强就业帮扶。

1.提供“311”就业服务。畅通退捕渔民失业登记和求职创业服务渠道,强化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对法定年龄内有就业意愿未就业的退捕渔民,结合其具体就业需求,提供“311”就业服务。一年内至少推荐3次适合退捕渔民就业的岗位信息,提供1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开展1次免费职业指导,帮助退捕渔民合理规划求职方向、提振信心。(市人社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落实)

2.提供求职交通补贴。对跨省就业的退捕渔民中的脱贫劳动力从中央衔接资金中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对省内跨县就业的退捕渔民中的脱贫劳动力从省级衔接资金中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具体标准由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市乡村振兴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落实)

3.实行公益性岗位安置。对主动接受“311”就业服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且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愿意接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的退捕渔民,各级政府应统筹各部门资源,在水利设施建设与维护、河湖巡查与管护、河塘清淤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大型水产品市场协管及乡村社区保洁、保安、保绿等领域的公益性岗位,供退捕渔民选择,月工资不低于2000元。(市人社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落实)

4.鼓励企业聘用。对招用退捕渔民的企业(单位)为退捕渔民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进行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享受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未缴齐上述三种社会保险费的不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规〔2020〕22号)执行。(市人社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落实)

5.实施创业帮扶。对有创业意愿的退捕渔民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业补贴等方面服务。鼓励退捕渔民申请创业贷款,加大创业贷款支持力度,对退捕渔民的创业贷款实施贴息保障,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对正常运营1年以上,且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时间距扶持资金申报日期在3年以内,并吸纳一定规模就业的初创企业、初次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按投入规模和带动就业人数给予1万元至3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免除反担保要求:新发放的10万元(在市本级申请可放宽到2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市人社局负责,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金融办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落实)

(二)落实医疗保障。

6.加强健康管理。将退捕渔民信息录入湖南省“公卫3.0信息系统”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精神病等慢性病的退捕渔民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市卫健委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落实)

7.优化健康服务。推进退捕渔民家庭医生签约全覆盖,结合实际提供随访管理、上门治疗、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健康指导及家庭病床等健康服务。开通大病、重病转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绿色通道。(市卫健委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落实)

8.定期健康体检。免费为65周岁以上的退捕渔民每年进行1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健康体检,免费为有疫水接触史的退捕渔民在疾控机构进行血吸虫病筛查。(市卫健委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落实)

9.实行参保资助。资助符合条件的困难退捕渔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按照100%的比例给予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防返贫监测对象个人缴费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予资助。(市医保局负责,市乡村振兴局、市民政局、市残联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落实)

10.落实大病保险。退捕渔民中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医保报销起付线降低50%,扣除起付线后各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取消最高支付限额。(市医保局牵头业务指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落实)

11.强化门诊保障。普通门诊方面,按规定落实好医疗费用起付线、报销比例、年度限额等政策。“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方面,“两病”患者在协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由签约家庭医生开具的符合用药范围规定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的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70%,高血压患者年度限额360元,糖尿病患者年度限额600元。慢特病门诊方面,按规定落实好高血压(3期)、糖尿病(有并发症)、恶性肿瘤等43种疾病患者的慢特病门诊申请办理、报销比例、每月限额等政策。(市医保局牵头业务指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落实)

12.实施住院医疗救助措施。退捕渔民中第一类救助对象(指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不设起付线,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额9万元;第二类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防返贫监测对象,下同),年度起付线1500元,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额7万元;第三类救助对象(不符合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大病患者,下同),年度起付线7500元,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市医保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落实)

13.实施门诊医疗救助。特殊疾病门诊方面,对第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9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8000元。对第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为1000元,救助比例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8000元。重特大疾病门诊方面,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按照相应类别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执行,纳入住院医疗救助年度限额范围。(市医保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落实)

14.强化再救助。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经规定的申请、审核程序,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再按照50%的比例进行再救助。再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市医保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落实)

(三)改善居住条件。

15.保障公共租赁住房。按规定保障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退捕渔民住房困难家庭。(市住建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落实)

16.落实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暂时无法实物配租公租房的退捕渔民发放租赁补贴,做到应补尽补。具体补贴标准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确定。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不足时,差额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市住建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落实)

17.落实危房改造政策。居住在C、D级危房中的农村退捕渔民家庭,对其房屋进行改造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确保居住安全。经相关部门审定,符合“六类对象”身份的,纳入危房改造范围,按国家标准补贴到位。中央财政预算不足时,差额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市住建局负责危房改造任务落实,市乡村振兴局、市民政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落实)

18.完善居住地配套设施。不断完善渔民集中居住地(2009年渔民上岸建设的集中居住点或渔民居住较为集中的传统渔业村、社区)居住配套设施及公共服务,开展住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保障水、电、路、气等生活基本需求。(市住建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落实)

(四)强化兜底措施。

19.落实特困供养措施。符合特困条件的退捕渔民或其家庭成员,经其本人申请,按程序纳入特困供养范围,其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标准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市民政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落实)

20.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及其家庭成员,经其家庭申请,按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当按照审核确认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市民政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落实)

21.帮扶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及其家庭成员,经其家庭申请,按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范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市民政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落实)

22.加强临时救助。对遭遇急难型或支出型问题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退捕渔民及其家庭成员,经其申请,按程序给予临时救助。临时救助标准视其家庭困难程度确定,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6倍的额度,一年内申请对象同一原因临时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市民政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落实)

23.实施慈善大病救助。对退捕渔民中患有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红斑狼疮、肝硬化、心脑血管后遗症等重大疾病,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项补助、政策性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在1万元以上且无力承担,市辖区户口(含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开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的低保对象进行慈善大病救助。住院医疗费用自付部分在1万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救助比例为30%;住院医疗费用自付部分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救助比例为40%;住院医疗费用自付部分在10万元以上的,救助比例为50%。累计救助限额不超过6万元。(市民政局负责,各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落实)

(五)优化残疾人服务。

24.指导评残办证。按照《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 26341-2010)标准,全面摸排,指导有意愿的退捕渔民按相应程序评残办证。(市残联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落实)

25.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二级残疾人可按规定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至四级残疾人中的低保户可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均为80元/月。(市民政局负责,市残联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落实)

26.加强残疾人教育资助。对残疾学生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高中生、大学生)进行教育资助。其中,残疾人高中生1400元/人·学年、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高中生1000元/人·学年;残疾人专科学生4000元/人、本科学生5000元/人、硕士及以上层次学生6000元/人;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均按3000元/人给予一次性资助。(市残联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落实)

(六)加强教育资助。

27.落实学前教育幼儿入园补助。对经济困难退捕渔民家庭中在公办幼儿园和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幼儿(含非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原脱贫攻坚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进行资助,按程序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平均资助标准为1000元/人·年。(市教体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落实)

28.落实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对退捕渔民家庭中原脱贫攻坚建档立卡学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防返贫监测对象以及城镇低保和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原脱贫攻坚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等特殊困难学生进行资助,按程序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小学寄宿生补助标准为1000元/人·年,初中寄宿生补助标准为1250元/人·年;非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同学段寄宿生补助标准的50%。(市教体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落实)

29.落实普通高中教育学生资助。对退捕渔民家庭中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原脱贫攻坚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具体标准按照各级政府及其价格、财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不含住宿费)执行。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2000元/人·年,各地可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分2—3档确定。(市教体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落实)

30.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对退捕渔民家庭中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农村(含县镇)学生、在民族地区就读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免除学费。具体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2000元/人·年,各地可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分2—3档确定。(市教体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落实)

上述政策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长江“十年禁渔”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退捕渔民帮困解难是推进退捕工作顺利实施的重中之重,需要持之以恒、久久为功。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退捕渔民帮困解难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压实工作责任,推动各项帮扶政策和兜底保障措施全面落实。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工作专班,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要定期调度,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县市区禁捕退捕办要切实履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调研评估等职责,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全力抓好各项工作。

(二)摸清帮扶底数。各县市区要对辖区退捕渔民进行全面摸排,确定帮扶对象,登记造册,分类管理。各部门之间信息要共享,数据要统一,禁捕退捕办牵头抓好协调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做好低收入人口的监测;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防返贫监测;残联负责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的认定和基础信息的确认。

(三)动态监测帮扶。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落实帮扶政策,细化帮扶措施,将各项帮扶政策用足、用实、用好,认真解决渔民合理诉求。要密切跟踪困难退捕渔民帮扶政策落实情况,动态更新帮扶对象名单。“一对一”帮扶干部要熟知各行业各领域帮扶政策,对困难退捕渔民每月进行一轮跟踪联系,及时了解困难退捕渔民生活状态。

(四)严格督查督办。市禁捕退捕办将组织开展暗查暗访,对工作落实主动,成效明显的县市区、部门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弄虚作假的县市区、部门和个人进行通报约谈、挂牌督办、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