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6-217398
  • 统一登记号:YYCR—2013—00010
  • 发布机构: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3-07-30
  • 信息时效期:2015-07-3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政发〔2013〕7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13〕7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08-02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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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13—000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7月1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30日       

 

岳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

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村(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和岳阳县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含国有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上村(居)民私有房屋建设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村(居)民,是指居住在上述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含国有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上拥有本村(社区)户口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  上述区县政府(管委会)应明确集体土地上村(居)民住房建设领导协调机构,负责集体土地上村(居)民住房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制定相关细则;规划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住房建设规划审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许可审批;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村(居)民危房等级的鉴定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公安部门负责户籍审核确认;监察机关负责对建房资格审查、手续办理及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村(居)民住房建设分为一、二、三类控制区进行分类管理。

一类控制区是指: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南湖风景区城市建成区和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白石岭片区、八字门片区、北港片区、金凤桥片区、随岳高速公路以西京港澳高速公路岳阳连接线南北500米范围内、随岳高速公路以东京港澳高速公路岳阳连接线南北300米范围内以及南湖风景区核心景区。

二类控制区是指:岳阳楼区、南湖风景区城市建成区和南湖风景区核心景区以外所有区域;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木里港片区、新华片区、洪山片区、康王乡集镇、三荷乡集镇、西塘镇集镇、金山片区、金凤桥水库水源保护控制线范围内、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三荷机场控制线范围内;临港产业新区所辖云溪区范围;君山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西城办事处集镇、柳林洲集镇和水产养殖场片区;岳阳县麻塘镇北湖村、畔湖村、洞庭村、原种场,新开镇集镇范围。

三类控制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一类、二类控制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村(居)民建房分类管理规定。

一类控制区内禁止私房建设。住房困难的村(居)民纳入城市居民住房保障体系,凡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在其提出申请后,优先解决。有条件能就近调节安置房源的,在自愿前提下,可纳入安置范围;有条件统筹建设经济适用房或安置房的,可由区(县)政府(管委会)组织建设,用于解决本辖区村(居)民住房困难。

二类控制区内严禁在规划的居民区(点)外零散建设私房。村(居)民住房困难的,应安排在规划的居民区(点)内,采取公寓式住房统规统建或统规自建,各区(县)根据统计的村(居)民住房困难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居民区(点)建设方案,加大推进力度;对属D级危房(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且无法安排进居民区(点)建设的,可在原址上按村民建房相关规定从严分批次审批,逐步解决。在规划近期建设用地范围之外从事纯农业生产的农民,可在村组居住规模较集中的自然居民区内申请建房。

三类控制区内村(居)民建房,应在规划的居民区(点)、自然居民区和原址上进行建房,此类建房必须服从规划审批。

第六条  D级危房、倒塌房屋不能恢复重建的,按以下办法处置:

(一)房屋在项目建设、拟收储土地征收红线范围内,户主申请收购的,可参照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政策提前收购,收购资金进入宗地土地成本。

(二)房屋所在区域近期不实施征收的,由区(县)安排专项资金对其宅基地予以补偿收回。因灾房屋倒塌、D级危房不能居住造成生活困难且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房地产部门应优先安排解决其住房困难,各级政府应通过民政救助、安排解困资金等方式解决其生活困难。

(三)收购后的房屋,由当地政府(管委会)组织对房屋进行拆除,平整土地,并负责收购后的禁违和土地管理工作,所收购的房屋及宅基地由区(县)登记并抄告区(县)国土资源部门。

第七条  在规划允许村(居)民建房区域内申请建房的条件:

(一)申请建房户的户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户籍为本村(社区)组户口,享有本村(社区)组集体土地使用权,且年龄达到法定婚龄的无房户;

2.2008年1月1日之前,经批准迁入到本村(社区)的村民,原户籍所在地的户籍已注销且原籍宅基地已被收回,取得迁入地集体土地使用权,且年龄达到法定婚龄的无房户。

(二)村(居)民居住条件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村(居)民仅有一处住宅,因自然灾害倒塌,或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无法居住;

2.因人口自然增长人均居住面积不足40平方米。

(三)凡有将原有住房出售、出租、赠予或将自留地(山地)出卖等情形的,均不属住房困难村(居)民建房的范围;虽已迁入户籍但未取得户籍地集体土地使用权及2008年1月1日之后迁入户籍的村(居)民,其住房困难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住房保障范围解决。本村(社区)乡规民约和其他专项规定更严格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村(居)民建房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住房困难村(居)民建房申请报告;

(二)初审表格(由各区县统一制作表格,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管理处)(以下简称乡街)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分类解决原则指导申请人按类别填写);

(三)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五)村(居)民小组意见;

(六)房屋平面布置图和建筑单体图;

(七)原住房照片、危房鉴定书或因灾毁房证明。

第九条  村(居)民建房控制标准:

(一)有条件安排宅基地的,每户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不超过3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申请建房户总人口超过7人(含7人)的,可按人均住房面积50平方米许可;三类控制区从事纯农业生产的农民,可申请建设50平方米以内的偏杂屋;

(二)所建房屋高度每层不超过3.3米,架空层高度不超过2.2米,屋顶隔热层前后屋檐空高不超过1.5米。

第十条  符合村(居)民建房条件的申请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交个人申请建房报告,填写《××区(县)集体土地上村(居)民建房申报表》,递交《服从村(居)民建房管理承诺书》;

(二)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建房资格进行初审、在征求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乡街;

(三)乡街集体研究进行复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报区(县);   

(四)区(县)组织禁违、监察、规划、国土、住建、房地产、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现场察看、联合会审、签署意见,区(县)分管负责人签字批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地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户主姓名、户籍所在地、家庭人口、建房地点、占地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区(县)禁违办、所在乡办、村(社区)组监管人姓名和电话、举报电话、限期完工时间等。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分别到区(县)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证,联合实地放线后方可施工。两层以上或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应按相关规定在开工前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及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建设过程中应当悬挂建设公示牌,乡街应指定监管责任人,违反审批内容的,在停工整改到位后,方可再施工。

(六)房屋竣工后,由区(县)相关职能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现场验收,验收后90日内应到区(县)政府(管委会)国土资源、房产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一条  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解决住房困难村(居)民的“保障性住房、居民区(点)建设、D级危房处置与重建改建”等具体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审批;在已确定实施的规划居民区(点)上村(居)民住房建设遗留问题,由各区(县)集中会审,研究拟定具体解决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第三类控制区建房,禁止违规毁林、挖山,占用耕地、水面,圈地打围墙;禁止在村组居住规模较集中的自然居民区外申请建房;禁止通过出租(承租)、承包土地等“以租代征”方式违规建房;凡在近郊流转土地、规模经营建设农村公共设施均应依法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人属低保户、“五保户”和原有房屋因灾倒塌,危房鉴定、报建涉及的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按相关政策减免;本办法施行前已作出的危房鉴定应由各区(县)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复核。

第十四条  在集体土地上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关于对禁违拆违治违工作中违纪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岳办发〔2012〕1号)依法依纪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岳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村民集中建设自住房屋规划管理规定》(岳政办发〔200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