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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岳政发[2008]34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09-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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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08—000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构建有利于推动科学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废止《关于印发<岳阳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等13件规范性文件。

二、《关于印发<岳阳市公物拍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58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三、《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58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四、重新公布《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管理的决定》等50件规范性文件。

上述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原发布之日起计算,法定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其中实际适用期短于法定有效期的,适用期满后自动失效,其余的在法定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文件  清理△  决定

抄送:市委各部门,岳阳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