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1/2016-593566
  • 统一登记号:YYCR—2016—00007
  • 发布机构: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6-07-01
  • 信息时效期:2017-06-3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政发〔2016〕5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岳政发〔2016〕5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09-29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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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16—0000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土地管理政策,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区(含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下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制度。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不得违规设立过渡户,滞留、挪用、坐支土地出让收入;不得转移、截留、延迟缴库土地出让收入;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上缴财政的征地和征收(收购)补偿费等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被征收(收购)人等。

二、严格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管理

市城区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征收(收购)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一)征地和征收(收购)补偿支出。包括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征收(收购)补偿方案安排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收购)补偿费。

(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按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土地开发方案安排的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土地储备机构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

(三)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农田水利建设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

(四)城市建设支出。指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城市供水排水、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其他支出。包括根据有关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教育资金支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以及按市人民政府规定计提的铁山水资源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等支出。

各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和市、区国土资源、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要制定有效的成本控制机制,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控制土地出让成本支出,尤其是征地和征收(收购)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和土地出让业务费,要严格界定有关土地出让成本支出项目的范围和内容,严禁超范围、超比例增加土地出让成本支出,不得违反相关规定扩大土地出让成本范围、虚增土地出让成本。

三、加强计划供地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投融资平台和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国土局申报下一年度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供地计划,供地计划应包括供应土地周边水、电、气、路、网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市国土局根据申请,应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建计划,科学编制市城区年度供地计划,供应的土地应符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供地计划;未列入供地计划的土地一般当年不予供应,确需供应的,须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决定。

四、统一市城区土地交易平台

市城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由岳阳市城区土地储备与出让委员会研究决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网上公开交易,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市城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五、统一市城区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模式

市城区土地出让收入(含因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等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全额缴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由市财政局按规定进行结算和处置。

六、明确市城区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办法

(一)市城区范围内所有土地出让收入,统一由市财政局分辖区按土地成交价款的一定比例计提土地出让业务费(含广告费,下同)、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和集中财力,其余部分作为土地出让成本和收益返还给市直部门单位、区财政或市直投融资平台。市财政局按土地成交价款分辖区计提土地出让业务费、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和集中财力的比例如下:

1.市直部门单位存量土地为40%;

2.岳阳楼区、南湖新区、市直各投融资平台均为26%;

3.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各为6%;

4.云溪区、君山区各为3.5%。

上述市财政局提留的资金中,岳阳楼区、南湖新区不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只含计提的中央和省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省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50%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土地出让业务费、铁山水资源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云溪区、君山区只含计提的中央和省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省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业务费。凡应提未提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在返还的土地出让成本和收益中自行计提。

(二)各项政府性基金及专项资金等政策性提留中应上缴中央和省级部分,由市财政局与省财政厅统一结算。

(三)市直投融资平台土地出让收入由市财政按土地成交价款26%计提的各项提留,若市直投融资平台存在相关项目,经依法批准后可在提留的专项资金额度内酌情安排给相应市直投融资平台的相关项目使用。

(四)中央、省属驻岳单位存量土地出让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局按相关政策进行处置。

(五)市人民政府在市城区范围内配置给市直投融资平台的土地,投融资平台在该配置土地出让后应按土地出让收入的4%计提土地收益上缴给配置地所在区人民政府,但最高上缴额度不超过10万元/亩。

(六)工业项目用地出让要严格执行国家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土地出让过程中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为支持和促进区级经济发展,市财政对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岳阳楼区、南湖新区工业项目用地统一按土地成交价款的6%计提土地出让业务费和专项资金。

(七)市属和岳阳楼区、南湖新区所属国有及集体企业改制的土地出让收入,除按土地成交价款和规定比例计提土地出让业务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中央和省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及市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外,不再计提其他市级行政性收费和专项资金。

(八)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退二进三”企业,其原厂区土地依法转变为经营性用地后,其土地出让收入处置按市人民政府“退二进三”政策办理。

(九)市中心城区十大棚户(旧城)区改造项目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按《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加速推进市中心城区棚户(旧城)区改造十大片区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15〕21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市委、市政府决定实施的重大土地出让项目需调整本《通知》有关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决定。

七、认真执行市城区土地成本和收益审核结算办法

(一)土地出让成本包括报批费用、征地和征收(收购)成本、土地开发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用、财务费用五个部分。其中:报批费用、土地开发支出和土地出让业务费用依据合法票据据实列支;集体土地上的征地成本由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国有土地上的征收(收购)成本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财务费用为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土地储备中心当年为储备土地筹资而发生的费用,按当年宗地筹资情况和土地出让情况在土地出让成本中分摊。上述土地出让成本在市财政局按规定提留资金后包干给区人民政府、市直投融资平台和市直部门单位使用。

(二)宗地出让成交后,市国土局应将宗地出让收入按辖区进行分类和审核后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规定与区人民政府、市直投融资平台和市直部门单位进行土地出让成本和收益的审核与结算。

(三)区级土地出让成本和收益按以下办法进行结算和审核:

1.区人民政府自行筹集资金交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或区土地储备部门自行收储的土地,其土地出让收入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提留资金后,剩余部分直接返还给区财政;土地出让成本由区财政局和相关部门按规定审核,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宗地成本。各区人民政府应积极筹集资金,将完成征地和征收(收购)补偿后的净地交由市、区土地储备部门进行土地收储。

2.市土地储备中心出资收储的土地,其土地出让收入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提留资金后,剩余部分返还给市土地储备中心,再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区财政进行结算;土地出让成本由区财政局和相关部门按规定审核,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宗地成本。如返还的土地出让收入不够支付土地出让成本的,由区人民政府自行承担。

(四)市直投融资平台配置土地和市直部门单位存量土地的出让收入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提留资金后,土地出让成本由市财政局和市国土局按规定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宗地成本并由市财政局返还给市土地储备中心,再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市直投融资平台、市直部门单位进行结算;土地收益由市财政局直接返还给市直投融资平台和市直部门单位。如土地出让收入的返还部分不够支付土地出让成本的,由市直投融资平台和市直部门单位自行承担。

(五)市属国有及集体改制企业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提留资金后,剩余部分由市财政局返还给企业改制财政专户或企业改制实施单位,再由企业改制实施单位与市直改制企业进行结算。岳阳楼区、南湖新区所属国有及集体改制企业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提留资金后,剩余部分由市财政局返还给区财政,再由区财政局与改制企业进行结算。

(六)上述市财政局返还土地出让成本和收益以及市土地储备中心结算土地成本应分别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市中心城区十大棚户(旧城)区改造项目中的市直部门单位存量土地,纳入该棚户(旧城)区改造片区土地统一管理。市中心城区十大棚户(旧城)区改造项目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本通知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全额上缴市财政后,由市财政对其土地出让成本和政策性提留进行统一核算。

八、责任追究

(一)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应当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国库。

(二)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严格依法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其他事项

(一)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岳阳市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岳政办发〔2016〕11号)有关规定,各区应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实际需要,在市财政返还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二)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投融资平台分别负责各自辖区内和配置土地周边的水、电、路、气、网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自行统筹安排。

(三)本通知规定不影响市对区原有财政管理体制的运行。

(四)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试行一年,此前已成交的市城区土地出让收入按原办法进行管理。过去市政府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岳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