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1/2017-667272
  • 统一登记号:YYCR—2016—00014
  • 发布机构: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6-12-28
  • 信息时效期:2021-12-2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政告〔2016〕6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综合整治的通告(岳政告〔2016〕6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01-05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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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16—00014

    

为进一步加强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综合整治,保护洞庭湖湿地生态系统及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在保护区内从事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烧烤、垂钓、野炊、越野、野营、排水干湖等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禁止违法破坏保护区湿地生态环境。

二、禁止以发包、承包、非法划割等方式侵占东洞庭湖国有天然水域;禁止在东洞庭湖国有天然水域设置矮围、网围。

三、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

四、禁止在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建设生产设施。确需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法定条件,并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五、禁止在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六、禁止违法在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挖掘取土或填埋湿地;禁止破坏、损毁和擅自移动保护区内科学观测、研究设施及界碑、界标、水位调控闸等设施。

七、岳阳县、君山区、华容县等沿洞庭湖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工作。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林业、环保、水务(利)、规划、国土、建设、农业、畜牧兽医水产(渔政)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