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6-90252
  • 统一登记号:YYCR-2012-00008 
  • 发布机构:未知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2-04-20
  • 信息时效期:2017-04-2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政告[2012]2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洞庭湖水上交通安全整治的通告(岳政告[2012]2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04-2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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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12-00008  

    为确保水上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省人民政府《水上交通安全整治总体方案》要求,现就加强洞庭湖水上交通安全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洞庭湖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湘阴县、汨罗市、岳阳县和岳阳楼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安监、水务、交通、海事、公安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负责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砂石公司及挖砂工程船、砂石运输船、交通艇的所有权人和经营管理人是水上交通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安监、水务、海事部门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依照各自职责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

  二、砂石公司应对其所有和租用的挖砂工程船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没有取得海事部门核发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水务部门核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生产作业许可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挖砂工程船禁止作业,并由各地砂石办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将其清退出采砂河段。

  三、挖砂工程船对砂石运输船超规定配载或对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船舶配载的,由海事部门禁止挖砂作业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保障航道安全,禁止挖砂工程船在航道内挖砂,对违规作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四、挖砂工程船挖砂作业时段为每日上午6:00至晚上20:00,其余时间禁止挖砂。在禁止挖砂作业时段作业的,由水务部门依法查处。

  五、砂石运输船必须证照齐全、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船体应印刷或悬挂好船籍港、船名牌、船名全称、储备干舷线等标识。湘阴至城陵矶航段禁止载货砂石运输船在晚上20:00至次日上午6:00载货航行。载货砂石运输船违反本规定擅自夜航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航,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六、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砂石运输船舶签单发航制度。挖砂工程船安全员必须查验砂石运输船舶是否持有海事部门签署并在有效期内的《船舶签证簿》,否则,不得为其配载砂石。砂石运输船在受载砂石完毕退档前,经安全员签单同意后方可发航。安全员现场签单必须坚持“四不发航”规定:装载未留足300毫米(经检验发证的船体改装船未留足500毫米)干舷不发航、恶劣天气不发航、超过作业时段不发航、受载砂石不平舱不发航。安全员经安监、海事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接受安监、海事部门监督。安全员违反规定配载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未经检验合格的改装船、海船进入砂石运输市场,海事部门不得为上述船舶登记、检验发证。未经检验合格的改装船、海船擅自参与砂石运输的,由海事部门责令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八、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省安委要求在限期内完成七里山水域非客运船舶非法载客整治和善后安置工作,按照船舶适航、船员适任、总量不超过50艘的要求实行公司化运作。对未进入公司的原在七里山水域从事非法载客的,依法予以取缔。

  九、海事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现场安全监管,监管砂石公司及挖砂工程船、运砂船、交通艇落实上述规定。如因现场监管不到位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安监、水务、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海事部门做好水上交通现场安全监管工作。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