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6-90380
  • 统一登记号:YYCR—2008—00006
  • 发布机构:未知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08-10-20
  • 信息时效期:2013-10-2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政发[2008]29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岳政发[2008]29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11-19 12:01
浏览量:1|| | ||

YYCR20080000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按照国家现行的安置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国防意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做好新形势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安置好退役士兵,不仅有利于稳定军心,鼓舞士气,解除现役军人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服役,献身国防,还有利于激励广大适龄青年踊跃应征入伍、保家卫国,而且对提高国防动员能力、增强全民国防意识,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深刻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以实际行动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

(二)退役士兵安置要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和“按职工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做好分配和接收安置工作。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士兵,由政府实行指令性优先安置:

1、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

2、服役期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

3、因战、因工致残的五至八级伤残军人;

4、烈士子女、孤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指令性安置任务。

(四)城镇退役士兵原则上由入伍前父母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负责安置;父母无工作单位或父母所在单位是行政机关,且其下属单位中无企事业单位的,实行统一安置或鼓励其自谋职业。

(五)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及相关政策,制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按下列标准补偿:市本级、岳阳楼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服役期满10年的城镇转业士官,一次性补偿8万元。服役期超过10年的,每超过1年增加补偿2500元,但最高补偿限额为8.5万元。服役期满2年的城镇退役士兵,按2.8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烈士子女、8级伤残士兵在此基础上增加5000元,伤残等级每超过1级增加补偿2500元);服役期满2年以上10年以下的,在2年义务服役期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增加补偿2500元。其他县、市、区按各地的现有标准适当提高给予补偿,如国家制定新的退役安置政策,按新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按岳阳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给生活补助金,发放时间为半年。

(六)退役士兵被安置后,不愿去所安置单位的,在当年的1231日前可申请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由本人提出申请,签订自谋职业协议。对既不愿去所安置单位,又不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自谋职业的,政府不再负责其安置,并视为放弃自谋职业补偿。

(七)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大力宣传公民国防义务,适龄青年要积极应征。同时要动员城镇入伍青年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的承诺书。自2008年起,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属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破产改制企业的子弟应征入伍的政治审查工作,实行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县(市、区)三级政审和区域联审。市直部门单位应征入伍青年优待安置证,由岳阳楼区民政局统一发放。

二、落实指令性优先安置任务,积极缴纳有偿转移安置资金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和“按职工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指令性分配原则,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行政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企业招收工人,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役士兵。用人单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计划承担安置任务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每人5万元标准缴纳有偿转移资金。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缴入政府安置部门指定账户,主要用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

三、强化退役士兵安置责任,确保安置工作落到实处

(一)安置部门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严格控制不符合异地安置政策的跨区域安置。

(二)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由父母所在单位、父母是社区居民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思想教育管理工作。凡经同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下达的安置任务,从下达任务之日起,接收单位不论是否接收档案均要承担安置工作责任;确因没有工作岗位无法安置的,由安置责任单位负责动员退役士兵申请自谋职业安置。

(三)建立联动机制,加大督办力度。各单位要在当年9月份将下达的安置任务安排到岗,市编制、人事、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合力。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督查。对不重视安置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按有错无为问责办法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八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民政  士兵△  服役  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岳阳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21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