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6-90689
  • 统一登记号:YYCR—2010—00037
  • 发布机构:未知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0-12-17
  • 信息时效期:2015-12-1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政发[2010]25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岳政发[2010]25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12-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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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YCR20100003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关于岳阳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批复》(湘政函〔2010292号)批准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岳阳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岳阳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

 

一、专业菜地、专业鱼塘征地补偿标准 

地类

补偿标准

专业菜地

征收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农业部门登记造册,专业种植蔬菜的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按邻近水田征地补偿标准的1.8倍执行

专业鱼池

(塘)

征收专门用于水产养殖(含特种名贵养殖)且有给排水及增氧等设施的专业鱼池,征地补偿标准按邻近水田征地补偿标准的1.5倍执行

说明:1、征收未利用地,其征地补偿标准按邻近水田征地补偿标准的0.3倍执行。

2、征地苗圃等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其所占用土地的原地类的补偿标准。
 

二、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

种类

     

类别

补偿

金额

补偿

比例

菜地

一类

3360

 

 

1、专业菜地按一类补偿。专业菜地以外的菜地,按照二类标准补偿。征收(征用)土地时,地上无农作物的不补偿

2、大路菜、精细菜由市、县市区农业部门认定,大路菜按菜地青苗补偿标准补偿,精细菜在此基础上提高20%30%补偿

二类

3000

水田

一类

2040

 

插秧前已投成本50%

插秧后到收获80%

水田改制,经批准的,按改制后的生产类别补偿,未批准的按水田补偿。征收(征用)土地时,地上无农作物的不补偿

二类

1800

插秧前已投成本50%

插秧后到收获80%

旱地

 

1320

 

冬春季50%

征收(征用)土地时,地上无农作物的不补偿

夏秋季80%

鱼池

一类

3120

 

捕捞后至投苗前50%

投苗后100%

1、专业鱼池按一类补偿。专业鱼池以外,其他专门用于水产养殖的鱼池,按照二类补偿。鱼苗池、种鱼池提高20%补偿

2、特种名贵养殖由市、县畜牧水产部门予以认定。养殖户在不影响拆迁腾地的前提下,可以选择移塘养殖或作价收购补偿。选择移塘养殖的,其青苗补偿按照鱼池一类标准的1.5倍计算;选择作价收购的,其青苗补偿由当地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征地发生时所核定的市场价格予以确定

二类

2730

捕捞后至投苗前50%

投苗后100%

水库

 

按邻

近水

田一

类补

偿标

40%

 

1、水库兼养鱼的,已投放鱼类的按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40%补偿,水塘兼养鱼年且已投入鱼类的按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50%补偿;未投放鱼类的不予补偿

2、套种(养)作物、鱼类的,从其高的一类进行补偿

3、油茶合理密植度为每亩8090

4、征收(征用)土地时,地上无农作物的不予补偿

水塘

50%

 

藕田

 

生长期80%

采藕期1.5

棉花

 

按邻近旱地补偿标准

 

苗期50%

 

定植后1.5

油茶

 

1500

 

苗期至定植期

3000

4500

始果期

7500

9000

定产期

 

种类

     

类别

补偿

金额

补偿

比例

草莓

葡萄

红提

 

2000

3000

 

苗期

草莓合理密植度9000/亩,葡萄合理密植度600/亩,红提合理密植度260/亩,生产期由农业部门认定。葡萄在试产期提高10%补偿,定产期提高20%补偿,红提在试产期提高20%补偿,定产期提高30%补偿

45005500

 

试产期

6500

8500

 

定产期

花卉

普通的按30003500/亩补偿

名贵的按35015000/亩补偿

 

普通和名贵花卉由市、县市区林业、园林部门予以认定

说明:

1、零星树木、果树、苗木、花卉及用材林、果、茶园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函〔2009118号规定执行。

2、计算种植在坡度大于5度以上的山坡地上的青苗补偿面积时,原则上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实地丈量,则按征地红线图上的测算面积增加10%的坡比系数。

3、补偿后的青苗由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处理,逾期未予处理的,则由用地方处置。但征(用)地方需要保留的,由征(用)地方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协商处理。 

三、苗圃移栽搬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

品种

规格

合理种植密度

(株/亩)

补偿标准

   

胸径

高度

 

1m以下

20003000

30004500

1、苗圃经营种植单位或个人必须具有市林业、园林、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证照;无相关证照的按补偿标准的80%予以补偿。

2、种植密度低于标准的按实际密度补偿。

3、异地移植的地点由被征地单位(个人)自行解决,不另补偿其他费用。

4、本补偿标准包括苗木移栽的人工工资、车辆运输(含吊车)等一切费用。

5、青苗补偿费参照湘政函〔2009118号中用材林青苗补偿费标准执行。

6、苗圃中间种的部分花卉,其青苗补偿费按花卉补偿标准执行。

4cm以下

1 m以上

7001000

40005000

49 cm

 

600700

65007500

1019 cm

 

300450

1008012600

20 cm以上

 

150200

182402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