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6-91383
  • 统一登记号:YYCR—2013—00002
  • 发布机构:未知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3-03-07
  • 信息时效期:2018-03-0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政告[2013]1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岳政告[2013]1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04-2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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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YCR—2013—00002

 

 

  为切实加强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林区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通告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包乡镇,乡镇政府负责人包村,村负责人包组,组长、党员包山头、地块的责任制,做到村村有人管,山山有人护。

  二、各林区乡镇要制订和完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进行森林火灾隐患大排查并及时整治。各级森林扑火队伍要随时待命,一旦发生火灾,立即组织扑救。

  三、每年1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为森林高火险期。在高火险期内,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各县市区防火办停止发放《野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林区内禁止一切生产性用火。

  (二)禁止在林区和林地炼山、烧火土灰积肥、烧荒、烧田埂田墈和地边。

  (三)禁止在林区和林地用火照明、取暖、野炊、狩猎、驱兽等。

  (四)禁止在林区乱丢烟头和火柴梗、燃放烟花鞭炮、烧冥纸祭品、上坟送明火灯等。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