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岳阳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市人社局2020-09-07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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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岳阳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26日。如对《方案》有修改意见,请在截止时间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请注明修改理由,以及意见提出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

电子邮箱:3189626818@qq.com

附件:《岳阳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7日

岳阳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落实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作,提高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保障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加快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路,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更好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促进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为落脚点,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体系,推动我市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从2020年7月1日起全面实行以基金统收统支为主要内容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为2020年底过渡到省级统筹打下良好基础(原已实行全额市级统筹的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经开区、南湖新区维持原统筹模式不变)。坚持以“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为原则,实现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基金管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全面统一。

三、基本原则

(一)维护公平。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工伤保险政策,实现参保单位依法参保缴费,公平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风险共济。实行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市级集中统一管理、统筹使用,提高基金整体抗风险能力。

(三)责任分担。按照基金统收统支、管理分级负责、缺口合理分担的原则,建立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事权与财权相匹配、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市、县两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

(四)优化服务。加快推进使用全省集中统一的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统一规范经办服务流程,提升工伤保险公共服务水平。

四、统筹内容

(一)统一参保登记缴费政策。

1、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行业差别基准费率和费率浮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暂按现有规定执行。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管理遵循“统收统支、统一预算、分级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

1、账户设置。 市本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直接作为市级统筹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以下简称市级财政专户、市级收入户和市级支出户)。县市区保留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暂不取消财政专户。

2、市级统收。工伤保险基金收入项目包括工伤保险费收入、各级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及其他项目收入。各县市区征收的基金收入按期全部归集至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财政局以市本级和各县市区为单位分账核算,并与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账。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步进行核算并与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账。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及其利息,通过县市区国库直接划缴至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市级统筹后,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只存放3个月的支付备用金。

3、市级统支。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工伤认定调查费支出、劳动能力鉴定费支出、工伤预防费支出以及其他项目支出。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季度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基金支付用款计划。经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报市财政局审定,工伤保险基金由市级财政专户拨付至市级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再由市级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拨付至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发生特重大工伤事故时,适用特别程序支付。

工伤认定调查费用、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工伤预防费用、工伤康复费用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据部省文件规定的比例提出申请,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后,各县市区在基金中规范列支。各项费用不得相互挤占挪用,不得提取另存,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4、建立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年度预决算管理,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年度预决算,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定。

5、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省厅规定的比例上解风险调剂金。如全市工伤保险统筹基金出现缺口,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申请调剂。

6、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保监局印发《关于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湘人社发﹝2017﹞36号),全市统一开展补充工伤保险工作。

(三)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1、全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和时限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全市工伤认定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工作,仍按原办法,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重大工伤事故、工亡或视同工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认定。

2、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实施。

(四)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1、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实施和调整。以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缴费的,职工本人工资按职工受伤时上年度社平工资为标准。工伤医疗待遇支付以《国家基本医疗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相关规定为依据。

2、按照参保登记属地管理的原则,工伤保险待遇由市、县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

(五)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建设

1、建立市县两级一体化的经办流程和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制定市县统一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缴、待遇支付、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统一协议医疗机构资格准入、退出和服务协议管理标准。

2、加快工伤保险信息网络建设,实行联网管理和监控。做到全市工伤保险信息化工作“标准统一、资源共享、安全高效”。

五、工作职责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对全市工伤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定期组织对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切实加强风险防控,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

(二)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工伤保险工作第一责任人,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行政区域工伤保险工作直接责任人。

(三)明确基金缺口分担责任。

1、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全面审计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基金运行情况,明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时间节点。经审计确认的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统一归集上解至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计入各县市区基金结余科目。市级统筹前的历史遗留问题仍由各级政府负责,区分情况妥善处理:对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先通过历年市级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进行弥补,不足部分申请省级调剂金解决。对原改制企业拖欠的工伤保险费、按规定财政应当配套拨足的老工伤专项资金(主要针对县市区破产改制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和用人单位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应一次性趸缴的老工伤预留费用,各县市区要制定计划,分期分批将资金落实到位;对困难企业欠缴的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清偿。

2、对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当期出现的收支缺口,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先动用各县市区历年滚存的结余基金进行弥补,不足部分再按照申请市级工伤保险统筹基金、申请省级调剂金的先后顺序解决。

市级统筹后应由市级工伤保险统筹基金弥补各县市区当期基金收支缺口的部分,暂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定额度的百分之八十先行拨付给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其余部分待次年1月份进行年度目标任务绩效考核时,对完成全年省市绩效考核目标任务的,由市级工伤保险统筹基金全额拨付;未完成全年省市绩效考核目标任务的,根据县市区任务完成比例,确定市级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拨付比例。完成清欠任务后,再予拨付差额部分。

(四)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工伤保险工作目标考核管理,每年年初下达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目标考核任务,对基金征缴扩面、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基金收支运行监督、协议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实行量化考核,强化县级管理责任。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岳阳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市级统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各县市区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制定方案,密切配合,确保从2020年7月1日起全面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二)强化部门协作。人社部门要牵头抓好市级统筹工作,认真履行基金的综合管理职能。财政部门负责基金预决算的监督管理,保障工作经费,支持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税务部门要切实履行保费征收职能,确保基金应收尽收。相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市级统筹制度平稳运行。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及网络、微信等新媒体作用,对市级统筹相关政策进行深入解读,及时回应参保单位和人员关注的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问题,让参保单位及人员全面、准确认识市级统筹,营造自觉遵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如遇国家、省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