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岳阳市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水利局2021-09-30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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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市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的管理,根据《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0〕205号)及《岳阳市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岳政办法〔2019〕13号)等相关规定,我局研究起草了《岳阳市河道疏浚砂综合用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办法予以公示,徇求社会公众和相关单位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10月31日前,将其反馈至市水利局。

联系人:任建宏,0730-8092229;

邮箱:33229977@qq.com;

信件投送地址:岳阳市琵琶王路240号市水利局河道湖泊事务中心。

附件:岳阳市河道疏浚砂综合用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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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岳阳市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的管理,防止国有资源流失,根据《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水利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0〕205号)及《岳阳市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岳政办法〔2019〕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道疏浚砂是指河道(含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及运行维护性活动(河道整治、航道整治和清淤疏浚等)(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所产生需要上岸综合利用的疏浚砂(含砂、卵石)。

第三条 工作原则。

坚持确有必要的原则。疏浚砂综合利用应严格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坚持科学论证,确有必要。

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是疏浚砂综合利用日常管理责任主体。疏浚砂综合利用涉及多个部门,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政府领导,水行政、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领导小组,逐项明确职责分工,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确保疏浚砂综合利用有序实施。

坚持资源国有的原则。疏浚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处置,应委托本市国有公司进行综合利用,其他企业或个人不得自行销售。其中县管河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领导小组统一处置;省、市管河道由市人民政府或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领导小组统一处置。

坚持规范管理的原则。疏浚砂综合利用要优先保障防汛抢险砂石储备、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兼顾社会市场需求。强化监管责任、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的落实,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疏浚砂综合利用依法、安全、规范、有序。

坚持收入共享的原则。按照“谁处置、谁清缴”的办法,县管河道处置疏浚砂取得的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留存给疏浚砂处置单位(本市国有企业)60%,40%通过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进行清算;省、市管河道处置疏浚砂取得的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留存给疏浚砂处置单位(本市国有企业)60%,40%通过岳阳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进行清算,其中市级留存12%, 下拨县级28%。

第四条 部门职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疏浚砂综合利用方案的审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疏浚砂综合利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疏浚砂综合利用现场监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涉及航道与通航安全有关事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作业船舶(机具)证书、配员的审查。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涉及疏浚涉砂处理环境保护有关事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按“收支两条线”规定,负责疏浚砂综合利用收入管理,清理结算应缴财政收入工作。

公安、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审批程序。

建设项目本身严格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审批权限和基建程序要求办理立项和相关专项报批手续,并依法取得相关批复后,按以下程序开展疏浚砂综合利用。

综合利用方案编制。市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的疏浚砂处置单位负责编制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及审批情况,疏浚砂综合利用量,疏浚砂上岸方式和堆放储存地点,加工方式,具体用途,组织实施、现场监管执法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管措施等。

综合利用方案审批。省、市管河道的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或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审批;县管河道的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或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条 工作要求。

统一票据管理。疏浚砂综合利用实行疏浚砂管理单制度,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市级财政部门联合印制《岳阳市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单》,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管理单为一式四联,第一联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执,作为控制疏浚砂综合利用量的依据;第二联由疏浚砂处置单位收执,作为核对疏浚砂综合利用量的依据;第三联由疏浚砂运输单位收执,作为其运输砂石的证明;第四联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疏浚砂综合利用量以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单为依据,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周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疏浚砂综合利用量统计表。

加强现场监管。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疏浚现场监督管理。疏浚砂综合利用现场应当设立明显的标识牌,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疏浚范围、疏浚砂处置等信息进行公示,不得擅自变更疏浚时间、范围、控制高程、疏浚方式等,确保疏浚作业及疏浚砂综合利用依法依规有序实施。应当建立健全计量、监控、登记、控量等制度,加强对疏浚砂上岸环节的监管。应当加强对通航安全的监管,维持正常的通航秩序。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疏浚安全,防止污染环境。疏浚作业船(机具)和运砂船舶必须持有合法有效船舶、船员证书,配员符合要求。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疏浚砂转运、储存、加工、使用等重点环节监管,对超范围、超量、超时限、超深度疏浚及擅自提取、交付、发运、转运或将疏浚砂挪作他用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导致疏浚砂综合利用秩序混乱的,立即停止疏浚砂综合利用,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湖南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管理办法》出台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