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岳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2021-11-01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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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岳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如对《通知》有修改意见,请在截止时间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并请注明修改理由,以及意见提出人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

传真:0730-8879848

电子邮箱:1037471103@qq.com

附件:《岳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9日

附件:

岳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中央和国家11个机关《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环法规〔2020〕44号)、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等11个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等6个文件的通知》(湘环发〔202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同步开展案例实践。通过案例实践和经验总结,进一步完善鉴定评估、磋商、诉讼、修复和赔偿资金监督管理及运行机制,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等原则要求,建立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公开透明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二、工作原则

依法推进,鼓励创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我市实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对法律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鼓励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环境有价,损害赔偿。强化赔偿义务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主动磋商,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及其代表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损害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与。

三、工作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通知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中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以外的地区发生的直接导致区域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或造成耕地、林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应该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其他情形。

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方案;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由行政管辖所属的政府纳入正常环境治理工作,不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二)明确案件线索来源

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本实施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可以重点通过以下渠道排查案件线索:

1.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

2.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3.发生生态环境损害的资源与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4.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案件;

5.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

6.各项资源与环境专项行动、执法巡查发现的案件线索;

7.信访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涉及的案件线索。

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筛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形成案例数据库,并建立案件办理台账,实行跟踪管理,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

(三)明确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

1.赔偿权利人。岳阳市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指定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等负有相关环境资源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机构组织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涉及两个及以上同级部门的,报市政府确定办理部门;办理部门应当就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并进行磋商,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跨县(市)区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由市政府指定相关部门或县(市)区政府办理。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由行使损害赔偿权利的部门或机构按程序做出处理和答复。县(市)区收到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举报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2.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赔偿责任。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四、工作程序

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后,按以下程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1.提起赔偿。发生生态环境损害情形或收到相关投诉举报后。行使损害赔偿权利的部门或机构应及时对事件进行初步核实判定,认为应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的,迅速提出意见和工作方案,启动相关工作程序。

2.开展调查和损害鉴定评估。行使赔偿权利的部门或机构(赔偿权利人代表)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的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代表和专家组成损害调查组,就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初步估算损失超过30万元的,启动一般程序,委托具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资质的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与评估,确定生态环境损害因果关系、损害程度、修复方案,赔偿义务人及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形成鉴定评估结论及调查报告。初步估算损失低于30万元的,启动简易程序,由专家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与评估形成鉴定评估结论及调查报告。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和属地管理。

3.开展赔偿磋商。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事宜与赔偿义务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案情比较复杂的,在首次磋商前,可以组织沟通交流。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县(市)区政府或机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县(市)区政府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磋商期限一般不超过90日,自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向赔偿义务人送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磋商会议一般不超过3次。

磋商达成一致的,签署赔偿协议;磋商不成的,及时提起诉讼。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视为磋商不成:

(1)赔偿义务人明确表示拒绝磋商或未在磋商函件规定时间内提交答复意见的;

(2)赔偿义务人无故不参与磋商会议或退出磋商会议的;

(3)已召开磋商会议3次,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认为磋商难以达成一致的;

(4)超过磋商期限,仍未达成赔偿协议的;

(5)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认为磋商不成的其他情形。

4.赔偿诉讼。市政府及其指定的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县(市)区政府或机构均有权对磋商不成的赔偿义务人提起诉讼。岳阳市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存在相关行政机关怠于履职或不作为的,应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相关行政机关仍不整改的,应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岳阳市各级法院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托现有资源,由环境资源审判庭或指定专门法庭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意见,研究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的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制度。鼓励法定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5.修复与监督。赔偿义务人应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及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自行修复工作的,可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或无法原地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赔偿金作为异地替代修复资金或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由财政部门列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

磋商未达成一致前,赔偿义务人主动要求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的,在双方当事人书面确认损害事实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同意,并做好过程监督。

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在收到赔偿义务人、第三方机构关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完成通报后,组织对受损生态环境修复的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修复效果评估相关的工作内容可以在赔偿协议中予以规定,费用根据规定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项目实施与监督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修复效果未达到修复方案确定的修复目标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赔偿协议或法院判决要求继续开展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收缴、使用、管理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情况、生态修复全过程及修复效果要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领导。成立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各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统筹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研究解决重大疑难、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推进日常事务,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磋商、诉讼、修复及绩效考核等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确定的职责,定期通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推进情况。市政府指定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或机构要明确人员专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按照改革任务和工作要求,积极探索,扎实推进,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于本方案公布后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岳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3。

(二)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纳入市对县(市)区政府或机构、市直有关单位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内容。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生态环境赔偿工作职责分工安排,主动作为、统筹调度、形成合力,深入推进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案件通报和定期会商机制,定期交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单位对内设机构的职责分工、案件线索通报、索赔工作程序、工作衔接等作出规定的同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业务指导,保障改革落地见效。

(四)鼓励公众参与。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和新媒体等载体,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法规制度的宣传力度,不断强化“保护生态,损害必偿”理念。创新公众参与形式,邀请各方面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和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提升公众参与度。

(五)做好经费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