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地方税务局 岳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税部门窗口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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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地方税务局  岳阳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国税部门窗口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的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我省国税部门窗口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13]58号)文件精神,现将国税部门窗口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代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和《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

二、代征范围:国税部门在为小规模纳税人窗口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征收增值税(销售免税货物除外)时,代地税部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所得税仅对窗口代开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征收。

三、代征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代开发票征收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7%(含岳阳楼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云溪区、君山区、临湘市区、汨罗市区)。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1%

(二)教育费附加:3%

(三)地方教育附加:2%

(四)个人所得税按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5%预征,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可到当地地税部门申请核实结算,多退少补。

本通告自201411日起执行。

 

 

 

岳阳市地方税务局               岳阳市国家税务局

 

20131225              2013年12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