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规定,我局现将2014年已办结的6起税收违法典型案件公告如下:
一、平江县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税案件
平江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3年8月依法对该公司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有关纳税情况行了检查,经查:该公司2012年取得铺面租金收入1199999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143999.88元;不按国家规定使用发票,以白条代替发票支付各项工程款项金额 10925804.51元、支付广告费159116元,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税款609495.68元。平江县地税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追缴该公司上述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的房产税143999.88元;对该公司以白条代替发票支付各项工程款、广告费,造成他人未缴税款609495.68元的行为,处以未缴税款1倍的处罚,计罚款609495.68元。以上税款,罚款已全部缴入国库。
二、石某、韩某、周某买卖假发票案
2014年8月,华容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华容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成立联合办案工作组,对石某、韩某、周某买卖假发票案进行立案侦查。
经查,犯罪嫌疑人石某、韩某、周某等人为达到非法牟利目的,不按国家规定取得、使用发票。从2014年初开始向彭某处多次购买假发票共计218份,涉票金额880多万元,并以每份50元到500元不等的价格,或以开票金额3%到5%的比例对外贩卖假发票,从中牟利。其中石某涉嫌出售非法印制的发票136份,涉票金额108万元,从中牟利3万余元;韩某涉嫌出售非法印制的发票72份,涉票金额298万元,从中牟利8万元;周某涉嫌出售非法印制的发票9份,涉票金额262万元,从中牟利7万元。周某涉嫌持有伪造的假发票1份,涉票金额210万元,并在石某、韩某处缴获假公章30多枚,发票监制章胶片50多片,大厅工作人员假印章50多枚。此案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冯国平使用假发票结算工程款案
2014年10月,汨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汨罗市建筑总公司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冯国平承包该公司汨罗市某机关办公大楼装修工程项目时,通过不正当途径购买伪造的《建筑安装统一发票(代开)》一份用于结算工程款2130000元,少缴税费119067元(其中地方各税115872元、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3195元)。
汨罗市地方税务局依法追缴入库上述少缴税费 119067元,对应缴未缴地方各税115872元处以50%的罚款,即罚款57936元。
四、郑卫春使用假发票结算工程款案
2014年9月,汨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汨罗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郑卫春承包该公司汨罗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时,通过不正当途径购买伪造的《建筑安装统一发票(代开)》一份用于结算工程款2000000元,造成少缴税费111800元,(其中地方各税108800元,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3000元)。
汨罗市地方税务局依法追缴入库上述少缴税费 111800元、对应缴未缴地方各税108800元处以50%的罚款,即罚款54400元。
五、汨罗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使用假发票结算工程款案
2014年9月,汨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汨罗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承建汨杨公路工程,在结算第二、三合同段工程款时,通过不正当途径购买伪造的《建筑安装统一发票(代开)》6份,用于结算工程款金额8505600元,少缴税费475463.04元(其中地方各税462704.64元、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12758.4元)。经查实,伪造的发票系罗某、雷某、谭某等人提供。
汨罗市地方税务局依法追缴入库上述少缴税费475463.04元,对应缴未缴地方各税462704.64元处以 50%的罚款,即罚款231352.32元。对合伙买卖伪造发票的罗某、雷某、谭某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岳阳市小荷艺术培训学校拒不缴纳税款案
该学校自2009年7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应申报缴纳地方各税24565.30元,经岳阳楼区地方税务局多次催缴,逾期仍不履行纳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岳阳楼区地方税务局于2013年2月1日对该学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缴纳税款24565.30元的行为,处以不缴税款2倍的罚款,即罚款49130.60元。
该学校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岳阳楼区地方税务局依法申请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4年8月,税款及罚款全部缴库。
特此公告。
岳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201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