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督查室2011年12月1日《关于整改洞庭湖大桥水域非法渡运重大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函》(湘政督函【2011】43号)文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湘安办【2011】27号明传电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我局就禁止中心城区水域无证无照船舶和自用交通艇非法从事客货运输行为发布如下公告。
一、自12月8日起,海事部门对洞庭湖大桥上下1公里水域实施水上警戒,所有无证无照船舶和自用交通艇不得在此水域从事客货运输。
二、无证无照船舶和自用交通艇必须在海事部门指定位置停靠。
三、在港区内从事船员及其他水上从业人员接送业务的,必须船检合格、船员持证,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经工商登记,实行公司化经营。
四、所有未取得合法资质的无证无照船舶必须无条件上岸。
五、整治期间,所有无证无照船舶和自用交通艇必须遵守上述规定,如有继续违规违法航行者,海事部门将依法拆除船舶动力装置、扣留直至没收船舶,以保障通航安全。顶风作案、对抗执法者,由公安机关强制拘留,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