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市公交通字[2011] 1 号
为创建国家交通管理模范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秩序进一步加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维护好本部门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秩序,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
二、摩托车必须严格遵守右侧通行原则,违者处以200元罚款。
三、摩托车禁止加装如伞具等有碍安全或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加装物,违者处以100——200元罚款,并将强制拆除加装物上交岳阳市创建国家交通管理模范城市管理办公室集中销毁处理。
四、中心城区道路摩托车应在规定的泊位内停放,在明令禁停的地方停放车辆或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拖离并处以100—200元罚款。
五、对摩托车闯红灯、违规载人、违规载物(含超长超宽超高)、闯禁区、乱穿乱插、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机动车无牌无证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视情节处50元—2000元罚款、扣留车辆、无证驾驶一律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六、对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依法予以收缴、一律强制报废;对驾驶人依法处200元—2000元的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七、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或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依法予以收缴,扣留机动车,视情节处15日或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围攻、谩骂、殴打执法人员,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