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市辖区水域发生多起运砂船舶碰撞、翻沉而导致人员伤亡的恶性水上交通事故。为维护正常的通航秩序,预防和控制水上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岳阳市人民政府《湘江及东洞庭湖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我局在湘江及东洞庭湖水域集中整治运砂船舶超载运输、无证航行等严重违反水上交通安全规定行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运砂船舶超载运输。对于载重量3000吨以上船舶未确保400毫米干舷的,载重量3000吨以下船舶未确保300毫米干舷的,将给予严厉处罚。
二、运砂船舶必须携带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安全检查记录簿等证书证件,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消防、救生、灯光、信号等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有效。未随船携带的,视为无证;本公告发布之前向我局船舶检验科申请检验而未发证的船舶,凭船检科发放的《内河船舶检验申请受理回执单》,不做无证处理。
三、由岳阳港出湘的船舶,必须严格按照《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规定配备船员;在本市辖区内短途运输的船舶,未配备合格船长、轮机长各1名的,从重处罚。
四、船员必须携带有效的适任证书。所携带的适任证书与其服务的船舶种类、航区、等级、职务相符,且人证相符。严禁无船员适任证书人员非法驾驶船舶航行。船员未随船携带适任证书视同无证驾驶。
从2012年2月24日起,我局将组织检查所有运砂船舶,对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要航行资料的,责令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对超载船舶一律实行先滞留、后卸载、处2万元罚款;对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或所配船员等级不符的船舶,处0.5万元罚款、限期1个月内整改,1个月内未整改到位的船舶,处1万元罚款、责令停止航行;对无证驾驶的,将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对船舶所有人处3万元罚款。所有罚款全额上缴市财政。
特此公告。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