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禁违拆违治违工作中涉嫌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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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纪发[2012]4号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禁违拆违治违工作中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以下简称案件线索),规范案件线索的移送和办理,严惩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禁违拆违治违工作的意见》(岳发[2012]2号,下称《意见》)、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对禁违拆违治违工作中违纪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岳办法[2012]1号,下称《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岳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禁违拆违治违工作中涉及的案件线索。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案件线索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基层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委托从事公务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或《意见》确定的职责过程中,发现的有关人员和单位(组织)在禁违拆违治违工作方面涉嫌违法违纪可能需要给予组织处理、问责处理、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理)、刑事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 需要移送的违法违纪线索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办法》中明确规定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

  (二)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问责部门在办理禁违拆违治违责任追究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线索;

  (三)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案件过程中,认为需要对违法违纪行为人进行组织处理、问责处理、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线索;

  (四)司法机关查办禁违拆违治违刑事案件过程中,认为需要进行组织处理、问责处理、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理)的其他案件线索;

  (五)其他禁违拆违治违工作中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

  第五条 移送案件线索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需要给予组织人事、问责处理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组织人社、问责部门或其主管单位受理;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理)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单位受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受理。

  对于特别重要的案件线索,逐级报告可能影响工作开展的,可上报一级。

  第六条 负有案件线索移送义务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发现的案件线索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在发现情况后7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部门和单位移送。

  第七条 移送案件线索时,移送单位应当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示同意并制作《案件线索移送函》(见附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案件线索移送函》上签字后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以书面形式移送有权受理的部门。

  第八条 受理移送的案件线索后,受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步审查,并对案件线索提出处理建议,报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依法办理。

  第九条 对于需要查报结果的案件线索,受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在规定的时限内从速办结,并在办结后2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函告移送的部门。如因特殊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办结的,承办单位应当按程序办理延期手续,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十条 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案件线索移送和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具体承办人是直接责任人。

  对于在禁违拆违治违工作中,瞒报、迟报案件线索或者受理移送以及上级交办、督办的案件线索后,办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由有权处理的部门视情况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问责处理、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交办案件线索的单位应当跟踪督办案件线索的办理情况,对于压案不查、查而不究的,交办单位应当及时报告问责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一条 案件线索移送和办理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目标管理考核和纪检监察工作考核范畴。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适用范围以外的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