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市医险〔2012〕36号
市直各参保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关于调整国有集体破产企业下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岳人社发【2012】80号)等法律和政策精神,现将市直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7人以下单位、个人参加职工医保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上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职工医保的缴费比率9.7%缴纳医保费,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划拨个人账户。划拨标准:45岁以下(含45岁)按缴费基数的2.7%划拨,46岁以上至退休前按3.2%划拨个人账户;退休后按市直国有集体破产企业平均退休金的3.4%划拨个人账户。本人高于平均退休金的按本人退休金划拨,本人低于平均退休金的按平均退休金划拨。无退休金的按平均退休金划拨。
二、原已参加了市直灵活就业医保且未达到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继续按照6.5%的比例缴费并享受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但其退休后不享受个人帐户划拨;也可按照9.7%的比例缴费并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但其按6.5%比例缴费期间须补缴。补缴标准:以补缴日上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补缴基数按3.2%的比例补缴(9.7%-6.5%),并按职工所处年龄段补划个人账户。退休后仍可享受个人帐户划拨。
三、参加了市直灵活就业医保的已退休人员,其按6.5%比例缴费期间可以补缴。补缴标准:以补缴日上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补缴基数按3.2%的比例补缴(9.7%-6.5%),并按职工所处年龄段补划个人账户,其退休个人账户自补缴次月起按3.4%划拨;不愿意补缴的,不划拨个人帐户。
四、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解散、一次性安置等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条件的,以缴费日上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9.7%或6.5%的比例一次性补缴十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互助医疗费后,自缴费之日起60日后享受相应医保待遇,待遇等待期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五、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解散、一次性安置等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且未在规定时间内续保的,视为断保。继保后要求续保的,须以补缴日上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9.7%或6.5%的比例缴费,自缴费之日起90天后享受相应医保待遇,断保及待遇等待期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六、已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保且办理了病退或特殊工种退休的人员(下称提前退休人员,下同),须以缴费日上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9.7%或6.5%的比例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医疗、生育保险费和大病互助医疗费后,方可享受相应医保退休待遇。从未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的提前退休人员,以缴费日上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9.7%或6.5%的比例一次补足至法定退休年龄所差年限和十年的医疗、生育保险费和大病互助费,自缴费之日起60日后享受相应医保退休待遇,待遇等待期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七、七人以下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以上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季度缴纳医保费,自缴费之日起次月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并划拨个人账户。
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以上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9.7%的比例按年缴纳全年医保费和大病互助费,自缴费之日起60日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并划拨个人账户,待遇等待期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九、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条件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最低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计算累计缴费年限时,可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但其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
达到退休年龄,未达到前款规定的缴费年限的,须按政策进行补缴后,方可享受相应医保退休待遇。未一次性补足的,可继续按在职人员政策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
十、本通知自七月一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