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市价〔2011〕102号
岳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
岳阳市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岳阳市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已经岳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现予以发布。
附件:岳阳市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岳阳市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岳阳市物价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条
3、《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4、《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五条
5、《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三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序号名 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5.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8.1
行政
法规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1999.8.1(2010年12月4日第三次修订,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
法规4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9.3.1
5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3.10.1
6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1.1.1
7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4.3.1
部门
规章8反价格垄断规定国家发改委2011.2.1
9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国家发改委2011.2.1
部门
规章10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改委2008.12.1
11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2006.3.1
12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
价的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2001.1.1
13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1995.1.25
14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1999.8.3
15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2002.1.1
16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2002.1.1
17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原国家发展计划委2002.2.1
18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
部门定价目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2001.8.1
19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2000.6.1
20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2004.10.1
21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2001.10.1
22责令价格违法经营者停业整顿的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2003.1.1
23价格主管部门公告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2002.10.1
24价格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价格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的规定国家计委、国家
工商总局2003.3.1
25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2000.4.1
26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2004.9.1
27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第17号令、18号令)2006.11.5
28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17号令、18号令)2006.10.15
29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改委2008.1.15
30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改委2003.6.1
政府
规章31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1997.12.30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处罚(共18项)
1.经营者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
2.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经营者相互串通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
3.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上述行为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4、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5、经营者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
6、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7、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8、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
9、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10、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
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11、经营者同时具有违法行为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处罚种类:责令暂停营业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
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
12、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财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
13、经营者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已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
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14、无收费许可证或者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不开具规定的专用收款收据或者扩大专用收款收据使用范围收费;收费单位合并、分设,改变名称或者收费项目、标准调整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继续收费;收费单位被撤销或者收费项目被撤销、废止后不终止收费;转借、转让、涂改和擅自印制收费许可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收费许可证
法律依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15、收费单位不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标准或者不亮证收费;收费单位不按规定接受年检年审或者不如实提供帐册、专用收款收据等资料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收费许可证
法律依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6、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从事价格评估社会中介服务的;(2)价格鉴证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价格鉴证机构执业或者以个人名义接受涉案物价格鉴证业务的;(3)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4)调换、损毁留存的鉴证物品或者将留存的鉴证物品据为己有的;(5)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他人隐私的;(6)向委托人或者案件当事人索取财物、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明示或者暗示给委托人回扣以及购买委托鉴证的涉案物的;(7)出具虚假的涉案物价格鉴证结论书的;(8)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17、对生产经营者在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服务时,其所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超过市场平均价格合理幅度;(2)超过平均差价率合理幅度;(3)超过平均利润率合理幅度。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①《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②《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第十三条
18、生产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采取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混等混级、提高等级、假冒商标等手段变相提价;利用行政手段或者客观存在的垄断条件强迫他人接受高价等方法非法牟利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①《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②《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第十四条
(二)行政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共1项)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七条
②《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三)行政强制(共2项)
1、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强制执行方式:每月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法津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
2、当事人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
强制执行方式:每月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法律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