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个体税收征管秩序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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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市个体经济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维护征管秩序,实现依法治税,保护合法经营,打击偷漏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岳阳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个体和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全面清理应办未办税务登记,或者虽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按照规定足额申报缴纳税款,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章行为的个体工商户。重点整顿有上述违法行为,且经多次催办、催缴仍置之不理的个体工商户。

二、清理整顿的时间

为增强税收清理整顿的针对性、实效性,促进依法诚信纳税,本次清理整顿采取由纳税人自查自纠与国税机关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本次清理整顿10月初开始,12月底结束。

三、清理整顿的要求

(一)应办未办税务登记或者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个体工商户,应持工商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或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二)个体工商户实际应税生产经营收入,达到或超过增值税起征点(月销售货物5000元;月销售应税劳务3000)的应当依法足额申报纳税。主管国税机关核定为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其应税生产经营收入达到增值税起征点时,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定其税收定额,恢复征税。

(三)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月应税劳务销售额在40000元以上或月货物生产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或月货物批发或零售的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当设置复式账。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月应税劳务销售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或月货物生产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或月货物批发或零售的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应当设置简易账。对应建账不建账或建假账的,按照同行业、同规模最高税额核定其应纳税额。

(四)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开具、使用发票,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五)纳税人可以直接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电子申报缴税等其他方式办理申报、缴税事项。

四、相关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自查自纠,主动办理税务登记证、申报补缴各项税款及滞纳金的,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认可,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节从轻处理。

(二)主管国税机关检查发现纳税人有不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不依法申报纳税、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应建帐而不建帐等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分别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和处罚。

(三)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国税机关按照税收法律、法规查封、扣押、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四)纳税人偷税、抗税的,除由国税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