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岳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市安监局2016-02-02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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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16〕5号)


YYCR—2016—0100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日

岳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专家组

2.4现场组织机构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监测预警

3.2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

4.2分级响应

4.3应急处置

4.4信息发布

4.5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2调查分析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装备保障

6.3医疗卫生保障

7.宣传、培训和演练

8.责任追究

9.附则

9.1预案更新

9.2预案实施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对环境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4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15〕3号)等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危险化学品企业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

(3)属地为主,部门配合。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中央、省属驻岳企业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直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应急救援工作给予指导和协调。

(4)科学施救,规范有序。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各应急救援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政府设立岳阳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及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商务粮食局、市卫计委、市国资委、岳阳海事局、市地方海事局、市气象局、市城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政府新闻办、国网岳阳供电公司、巴陵石化、长炼等中央、省属驻岳危险化学品企业等部门单位为成员。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事故牵头处置部门单位,由事故牵头处置部门单位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相应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指挥部

领导、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各类救援力量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研究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收集、汇总及报告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和应急处置方案;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落实市指挥部决策部署。

2.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安监局  牵头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不含港口经营与储存)、使用事故,协调专业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牵头组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

市公安局  牵头处置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事故现场警戒、维稳和涉案人员监控等工作。

市交通局  牵头处置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与储存、水路运输事故,指导、协调与应急救援相关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按规定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

市环保局  负责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向市指挥部提出事故处置、现场洗消和场地清理的建议措施。

市住建局  协调做好因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房屋建筑受损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人社局  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中有关人员的工伤医疗保险鉴定工作。

市经信委  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协助调配应急救援所需物资,指导事故单位恢复生产。

市质监局  指导、协调事故涉及产品的质量检测和鉴定、特种设备检测和认定,提出救援技术措施。

市商务粮食局  负责就近调运应急救援的急需物资,保证灾区有效供应。

市卫计委  负责指导事发地卫计部门做好事故受伤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协调提供医疗技术和救护力量支援。

市国资委  协调相关企业派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岳阳海事局  负责提出管辖水域内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的对策措施,参与处置管辖水域内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行动,负责管辖水域内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市地方海事局  负责提出管辖范围内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与储存、水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的对策措施,参与处置管辖范围内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与储存、水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行动,负责管辖水域内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市气象局  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市城管局  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市政工程受损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公安消防支队  指挥、协调消防部队参与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行动,协助事故现场的洗消和清理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国网岳阳供电公司  负责事故应急救援中的电力保障工作。

巴陵石化、长炼等中央、省属驻岳危险化学品企业  负责本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抢险工作,参与、配合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2.3 专家组

市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危险化学品应急专家组,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2.4 现场组织机构

2.4.1 现场指挥部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成立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中央、省属驻岳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人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救援队伍、事发企业等单位负责人及应急专家为成员;情况特殊时,可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

现场指挥部全权负责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市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2.4.2 应急救援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以下若干应急救援工作组,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

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信息收集、汇总、报告,协调解决救援工作中的有关事项等。

危险源控制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并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立即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和专用工具。由事故单位人员、专业队伍和专家组成,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安监局、市质监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伤员抢救组:负责组织医疗救护,根据需要在现场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或安排伤员转运治疗。由市卫计委及当地政府(管委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灭火救援组:负责现场灭火、伤员搜救、设备容器冷却、喷水隔爆及事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和清理工作。由市公安消防支队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安全疏散和警戒组: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和疏散、交通管制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进行治安巡逻。由市公安局、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市公安局和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物资供应和运输保障组:负责组织抢险救援人员的运输和物资供应。由市经信委、市商务粮食局、市交通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环境监测组: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大气、水质、土壤环境进行及时监测,确定污染物的成分及浓度,参与环境损害评估。指导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监督其实施。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提供技术咨询。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实施。

新闻报道组:负责安排事故情况及抢险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由市政府新闻办、市广播电视台、岳阳日报社等单位人员组成,市政府新闻办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善后处理组: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由市人社局、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信息分析,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3.2 信息报告

3.2.1 报告程序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企业是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危险化学品企业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发地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其主管部门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该企业主管部门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情况紧急的,可越一级报告。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市区安监局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市安监局,市人民政府应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情况紧急的可先电话直接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安监局后,再书面报告。

3.2.2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要素完整,因事故复杂情况不详的,可先报告简要情况,随后边核实边续报。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事发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或类别、包装、涉及数量、事故范围和周边环境)、事故类型(火灾、爆炸、中毒、有毒物质的大量泄漏等)或事故隐患、周边情况、事故可能造成的危险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发原因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抢救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对事故发展趋势的预测及请求上级帮助解决的问题。

4.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等,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

(1)一般事故(IV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III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II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I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分级响应

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处置。

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或发生跨县级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超过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处置能力的,由市人民政府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处置。

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或发生跨市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超过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由省人民政府启动II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在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或发生跨省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由国务院启动I级应急响应,省、市指挥部在国务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救援以属地为主。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在报告信息的同时,应立即组成现场抢救组,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可能造成的后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物质泄漏事故、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现场指挥部要根据事故具体类型和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应急疏散:根据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自身及燃烧产物的毒害性、扩散趋势、火焰辐射热和爆炸、泄漏所涉及到的范围等,对危险区域进行评估,确定警戒隔离区,并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的情况,及时调整警戒隔离区。将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疏散过程中避免横穿危险区,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指导疏散人员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取简易有效的保护措施。

(2)现场抢险:应急救援工作应注意科学施救,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携带救生器材进入现场。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后,由专业医疗卫生机构处置。

(3)保卫警戒: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除应急救援人员和车辆外,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

(4)医疗救护:携带相应的急救药品和救护设备赶赴现场实施现场急救,根据需要送医院救治。

(5)现场监测:加强事故现场的监测,根据现场动态监测信息,组织专家调整救援行动方案。

(6)应急保障: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及其他保障措施。

(7)洗消和现场清理:在危险区与安全区交界处设立洗消站,根据有害物质的品种使用相应的洗消药剂,对所有染毒人员及工具、装备进行洗消。事故现场残留的有毒有害气体应彻底清除,泄漏液体、固体应统一收集处理,洗消污水应集中净化处理,严禁直接外排。

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禁止或限制使用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4.4 信息发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根据事故应急响应原则,及时、准确、客观发布危险化学品事故及救援工作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5 应急结束

现场险情得以控制,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受伤人员已全部安排救治,死亡人员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按照应急响应原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关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事发单位负责组织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减少事故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5.2 调查分析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事发单位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性质、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包括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公安消防部队和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要适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实战能力。

6.2 装备保障

危险化学品企业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储备泡沫车、药剂车、联用车、气防车和化学抢险救灾专业设备,加强管理,统一调度,为应急处置提供装备保障。

6.3 医疗卫生保障

事故发生地卫计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

7.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宣传。危险化学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适时组织企业员工开展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提高员工自救、互救能力。

8.责任追究

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附则

9.1 预案更新

市安监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9.2 预案实施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