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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13-09-11 18:29 来源: 市国资委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岳政办发20107

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091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对市属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属国有企业(含进入改制程序的市属国有企业,下同)将土地、房屋、机器设备、车辆、股权(份)、企业经营资质、企业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投资、抵债、捐赠、转让、抵押、质押以及为他人提供担保,须报市国资委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实施上述行为。因资产转让导致国家不再对该企业拥的控股地位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二、市国资委应加强监督管理,对市属国有企业在本通知下发前发生的上述事项进行清理审查,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按要求提供资料,及时纠正已发生的不规范行为。

三、市国土资源、规划、房地产、工商、公安交警、金融等部门在办理市属国有企业上述事项相关手续时,应认真审核是否获得市国资委批准。凡未经批准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市属国有企业不按规定报批或故意隐瞒应审批事项,相关职能部门违规为其办理手续的,由市国资委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该企业相关行为无效,并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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