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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岳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13-09-11 18:30 来源: 市国资委 
 

岳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岳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政发〔20102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现将《岳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股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岳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岳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股权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由岳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

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或股权。

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以其依法占有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或股权。

第三条 企业国有股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与营运职能分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二)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优化国有资本结构,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

(三)保障国有股权益,做到与其他股权同股、同权、同利。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市属企业国有股权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国资委或国有出资方作为出资人按有关规定向设有国有股权的公司提名委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

第五条 国家股由市国资委依法持有,或由市国资委委托其他部门或机构持有。国有法人股由出资企业持有。

第二章 设立管理

第六条 国有企业新设或发生改制、重组、兼并等经济行为需设立公司时,拟持有国有股权的单位须报经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设立。其中,涉及重大国有股权设置的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决定。

第七条 设立公司应提供如下材料:(一)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产重组方案;(二)有权批准部门同意设立新公司的批复文件;(三)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审核文件;(四)公司章程;(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凡是设置国有股权的公司均应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到市国资委办理产权登记。

第九条 国有股权管理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的报告主体为国家股国有股东代表和国有法人股国有股东代表。

国家股国有股东代表是指由市国资委提出人选,按照法定程序产生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中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国有法人股国有股东代表是指由国有法人股持股单位提出人选,按照法定程序产生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中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国有股东代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该法定代表人为首席股东代表。国有股东代表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由市国资委或国有法人股持股单位在股东代表中指定首席股东代表。首席股东代表为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事前向市国资委或国有法人股持股单位报告: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职务变动;

(二)公司重大投资、经营决策;

(三)公司设定抵押的财产超过企业净资产1/3的,或为其它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四)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以及被收购;

(五)公司因违法或经营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危及国有股权安全的情况;

(六)资产划转、转让和抵押企业房地产、主要生产经营设施和关键设备;

(七)利润分配方案;

(八)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一)至(七)事项的;

(九)公司其它涉及国有股权益的重大事项。

(十)国有股权的质押、以股抵债等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国有独资公司的,须经市国资委或国有法人股持股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的,应由其股东代表按照指示,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第十一条 国有股董事应在任职企业年终分配方案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或国有法人股持股单位提供一份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一)任职企业董事会的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二)任职企业年度经营状况;(三)任职企业的前景分析和进一步做好资产运营的意见、措施;(四)需要报告和说明的其他情况。国有股监事除自觉接受委派机构的监督管理外,还应在任职企业年终分配方案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做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一)任职企业监事会会议情况;(二)任职企业董事和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情况,以及在经营活动中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规章制度和越权决策的行为;(三)任职企业是否建立了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以及规章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四)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五)需要报告和说明的其他内容。委派财务总监应在任职企业年终分配方案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或国有法人股持股单位作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国有资本预算的执行、财务决算审计、年度相关财务信息、重大财务事项和财务制度执行等情况。

第四章 转让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要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要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需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企业国有股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必须报市国资委核准。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要按规定由市国资委备选库内的中介机构组织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并以经市国资委核准的评估值作为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收益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股股权收入由市国资委负责收缴,并统一上缴市财政。国有法人股股利收入由法人股持股单位收取,按《企业财务通则》有关规定核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国有股权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或以任何方式拒绝和逃避。市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岳阳市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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