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布“利剑”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来源:岳阳楼区分局   2022-09-21 14:50
浏览量:1 | | | |

1、罗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6月28日,群众投诉举报有一辆槽罐车停在汨罗垃圾填埋场附近水塘旁,涉嫌偷排废水,接投诉后,汨罗分局环境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对正实施偷排废水的罗某予以控制。经查,罗某个体户主要从事运输业务,今年6月初承接了运送湘阴某公司初期雨水的业务,6月28日中午12时,罗某用槽罐车装了20.22吨初期雨水准备运送至某企业处理,运输途中却被告知暂时不能转运,因嫌麻烦,罗某萌生私自处理这一车废水的念头,当晚罗某将装有初期雨水的槽罐车从湘阴驾驶到汨罗,将水全部排入汨罗垃圾填埋场道路西侧低洼水坑。

        

【查处情况】

罗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对罗某处罚10万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汨罗市森林公安局对罗某处以10天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该案件涉及跨县偷排水污染物,当事人通过逃避监管方式实施偷排,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打击的环境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赋予的监管手段落到实处,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以此形成有效威慑,有力打击了恶意排污行为。

2、岳阳某建筑垃圾消纳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案

【案情简介】

5月31日,群众投诉某建筑垃圾消纳有限公司生产期间噪声、扬尘扰民,影响居民生活。当天,经开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作业,生产现场扬尘较大、地面积尘严重,通过查阅该公司相关资料及现场生产状况,发现该公司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对该公司处罚31.89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5万元。

【启示意义】

化解环境隐患风险,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针对群众投诉,生态环境部门及时有效处理,通过“双罚制”对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形成强大震慑作用。目前该企业已全面停产,并拟重新选址搬迁,彻底解决了群众反映的问题,化解矛盾风险隐患。

3、岳阳某口腔医院涉嫌未取得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

【案情简介】

7月7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楼分局接群众投诉,岳阳某口腔医院未取得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7月8日,岳阳楼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口腔医院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经查,该口腔医院主要从事口腔医学诊疗活动,检查当天正常营业,有一台牙科X射线机和一台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属三类射线装置,未办理辐射许可证,执法人员随后对该口腔医院进行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

该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之规定,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对该口腔医院罚款1.2万元。

【启示意义】

随着放射诊疗设施在医院的广泛运用,在提高医院诊疗能力的同时,辐射装置的安全使用和管理问题也日益突出,加强在用辐射装置的管理是医院优化管理、保护环境的重要内容。通过本案,警示医疗机构在投入相关射线装置使用前不但要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防护措施,还应当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