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适用房的过户问题咨询

来源:市长信箱2016-04-06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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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岳政办发〔2013〕34号 第六章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须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未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当地政府(管委会)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后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对象,价格按同期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算。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满五年的,可以市场价出售。出售时,除执行普通商品住房交易的有关规定外,房屋出售人应向当地财政部门交纳房屋成交金额10%的土地收益金。对已补交差价款的超面积部分不再收取土地收益金。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成交金额以税务部门的评税系统计算结果为准。土地收益金统一上缴财政,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