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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拘留两警告】执法不容挑衅 阻碍徒吞苦果

编稿时间:2018-10-24 09:38 来源:市交警支队

2018年10月11日,违法行为人卢某春(男,42岁,汨罗人)将湘JOWP19面包车违法停放在门店前路段,交警白石岭大队在该路段开展违法停车整治时,辅警张磊对该车辆进行了拍照抄牌。卢新春此时见状,从门店里出来与辅警张磊沟通,张磊告知其违法停车已被拍照取证,将交由大队审核,如有疑问可向交警白石岭大队反映。卢某春见沟通无果一时恼怒,便大声呵斥并将张磊手中的一本《违法停车告知单》抢下。在同路段开展整治行动的辅警李贵见此,上前一同告知其抢《违法停车告知单》属于违法行为,同时向大队报告后要求卢某春一同到辖区公安派出所说明情况。随后,中队长彭吉良带警力赶至现场,将卢某春带上警车。此间,赶来为其“帮忙”的违法行为人卢某香(女,46岁,岳阳楼区人)与潘某辉(男,49岁,岳阳楼区人)强行拦住警车阻碍交警执法,后经反复劝说违法行为人卢某香与潘某辉才同往公安派出所接受调查。

目前,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卢某春行政拘留5日、给予卢某香和潘某辉警告处罚。

 

民警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

对于挑战法律权威

无视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必将依法严惩!

 

法律链接

阻碍执法案件相关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