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部门实际发生的差旅费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来源:市国税局2014-01-06 18:18
浏览量:1|| |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上述列举项目中不包括差旅费,因此,研发部门实际发生的差旅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