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生产销售勾兑酒的个体工商户,消费税如何征收?

来源:市国税局2014-01-06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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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企业以白酒和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不再按“其他酒”子目中的“复制酒”征税,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对以黄酒为酒基生产的配制成泡制酒,仍按“其他酒”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以粮食原酒作为基酒与薯类酒精或薯类酒进行勾兑生产的白酒应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对企业生产的白酒应按照其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是既有外购粮食、或者有自产或外购粮食白酒(包括粮食酒精),又有自产或外购薯类和其他原料酒(包括酒精)的企业其生产的白酒凡所用原料无法分清的,一律按粮食白酒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