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空白票应如何处理?

来源:市国税局2014-01-06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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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第29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由主管税务机关做失控处理。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