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损失,是否可以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来源:市国税局2014-01-06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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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