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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新时期我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湘建建〔2019〕29号

来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时间:2019-03-04 14:58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质安监总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19号),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6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切实做好新时期我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住建安责险)推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全面推进全省住建安责险工作,进一步健全住建安责险相关制度,强化事故预防服务功能,建立责任保险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全省住建安责险事故预防、快捷理赔、费率调节等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多层次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机制,确保实现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安责险全覆盖,有效促进我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的提高。

二、组织实施

(一)实施范围。我省所有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项目均由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以项目为单位进行投保。

(二)推行模式:根据“公平、公正、便民、快捷”的原则以及第1次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联席会议精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及下列能力情况,依法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共保体统一承保我省住建安责险项目,并建立共保体成员单位考核评价机制。

1.商业信誉情况;

2.偿付能力水平;

3.开展责任保险的业绩和规模;

4.拥有风险管理专业人员的数量和相应专业资格情况;

5.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情况。

(三)建立全省住建安责险信息管理平台,并与我省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监管平台对接,对保险机构开展住建安责险投保理赔、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及事故预防费用支出使用等情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估。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建设维护及对保险机构开展预防服务情况开展评估,并依法保守有关商业秘密。

三、保险产品

(一)保险内涵

我省住建安责险是针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意外事故造成的施工人员人身伤亡以及上述事故产生的抢险救援、事故鉴定、以及法律服务等善后处理费用,由保险机构(共保体)给予投保企业和被保险人限额赔偿的一种商业保险。

(二)保障范围

保障范围由限额部分和意外伤害部分组成。

限额部分:包括第三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抢险救援费用、事故鉴定费用、法律服务费用。意外伤害部分:包括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及与工程有关并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伤残、医疗费用。上述费用由保险人在投保企业选择的保险档次内进行赔偿。

(三)费率确定

1.设计原则

基准费率:在对省内建筑施工行业现行保险费率进行统计和数据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省有关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按照工程造价、项目风险级别、赔偿金额分档次分费率确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和附件2)。

浮动费率:为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价格杠杆作用,促进企业自律,推动被保险企业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被保险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水平、上年度事故发生及项目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和项目依法建设等情况综合确定的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具体标准详见附件3)。

2.保费计算方式

保费=工程造价×费率;费率=基准费率×浮动费率;浮动费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调整系数(a1)×企业年度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优良工地调整系数(a2)×企业上年度赔付率费率调整系数(b) ×企业不配合率(c) ×企业建筑安全事故调整系数(d) ×开工时机调整系数(e)。

(四)参保及理赔

1.参保规定

参保企业要在办理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前完成投保,承保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与住建安责险统一专属代码一致的专用保单扫码录入“湖南省工程项目规划建设运营动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

住建安责险保费由项目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工程承保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别缴纳。

住建安责险的相关支出列入工程安全生产成本,保费计入工程造价。

保险期限为自工程项目购买保险之日至工程项目竣工后责任保修期结束。

2.理赔程序

一般程序:限额部分赔付程序:(1)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保险机构报案;(2)保险机构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资料清单(详见附件4);(3)被保险人按清单内容提交索赔资料;(4)保险机构根据现场查勘情况及索赔资料核定损失;(5)被保险人对保险机构的核定给予确认;(6)保险机构支付赔款。

意外伤害部分赔付程序:(1)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保险机构报案;(2)保险机构根据案件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进行查勘(除发生死亡案件外应简化查勘程序);(3)被保险人送医院治疗并保留所有就诊资料和票据;(4)治疗结束后,向保险机构提交索赔资料。(若发生残疾,被保险人需提供工伤部门鉴定材料);(5)保险机构核定医疗费用后,支付赔款。

特别规定:(1)快处快赔:1万元以下的医疗案件在被保险人向保险机构提交索赔资料后,由主承保单位调查落实及时向企业支付。(2)危重伤员全额预付: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抢救期间,主承保向医院预支保证金,最高可按企业购买费率档次死亡赔偿金额支付(被保险人仅需提供住建安责险保单即可)。(3)当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含较大事故)或赔案存在理赔争议时,主承保必须第一时间预付,确保事故伤亡救助、抢险救援、善后处理等工作及时顺利开展。(4)被保险人在安责险保障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企业凭医疗费用证据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机构(共保体)不得以工伤先行赔付为由拒付。医疗费用赔付不与工伤赔付挂钩。

赔付时限:简易赔案:单次事故结案金额小于等于1万元的,在被保险人向保险机构(共保体)提交索赔资料齐全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由保险机构赔付到位。

常规赔案:单次事故结案金额在1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在被保险人向保险机构(共保体)提交索赔资料齐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保险机构(共保体)赔付到位;单次事故结案金额在5万以上,60万元以下的(含60万元),在被保险人向保险机构(共保体)提交索赔资料齐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保险机构(共保体)赔付到位;单次事故结案金额在6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在被保险人向保险机构(共保体)提交索赔资料齐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保险机构(共保体)赔付到位。

重大赔案:单次事故结案金额在100万以上的,在被保险人向保险机构(共保体)提交索赔资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保险机构(共保体)赔付到位。

四、事故预防

住建安责险承保机构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根据需求科学合理制定年度事故预防服务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预算费用按保费20%左右的比例提取,并根据上年度事故赔付和事故预防工作的情况进行调整。事故预防费实行“专款专用”,可以统筹行业和地区,协助投保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展以下工作:

1.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2.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

3.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5.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

6.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

7.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保险机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等服务工作时,投保企业和工程项目应积极配合,并对评估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保险机构应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并经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确认后,纳入下一承保年度保险浮动费率。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厅建管处、省质安监总站等有关处室和单位负责人为组员的全省住建安责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全省住建安责险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质安监总站,负责具体监督、指导、协调全省住建安责险运行工作。具体职责包括:1.指导和协调全省安责险运行工作;2.对承保机构的工作行为进行监督,对存在的违法违规及违约行为,督促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3.组织对承保机构进行考核评价,并形成考核评价报告报领导小组。

(三)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组成的事故预防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安责险日常管理工作。职责包括:1.对保险机构承保行为及理赔等相关服务实施监管;2.对投保工程项目的争议依照合同进行调解,接受并处理有关赔案投诉;3.核查保费和事故预防费收提及使用情况;4.督导承保机构及时(3个工作日内)将各投保项目承保、理赔、事故预防等相关数据信息录入“监管平台”;5.及时上报本地区住建安责险违法违规及违约行为的查处情况和处罚建议。

(四)建立健全双重考核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住建安责险推行工作作为本级和下级主管部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巡查及年度安全生产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大力推动住建安责险工作。建立承保人服务考评机制,综合日常管理工作、承保理赔服务、事故预防服务、宣传培训、客户投诉、协同服务等要素指标对承保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保险机构准入和退出住建安责险承保人资格的主要依据,对年度考核不合格、发生违背服务承诺等情况的保险机构,取消住建安责险承保人资格。

(五)对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应当投保未按规定投保、或未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害人的;保险机构未按规定承保的,或承保项目事故预防费用投入不足、未履行事故预防责任、委托不合法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工作且整改不力的,或经认定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以不正当手段承保、不严格执行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以及理赔服务不到位的,或未及时将承保项目相关信息录入“监管平台”等行为,依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认定记录其不良行为,同时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将新时期安责险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

(二)各地要强化工作措施,通过行政执法、检查巡查、工作督导等形式,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投保住建安责险,并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等环节把是否按规定参保住建安责险作为一项重点的检查内容。保险机构要发挥保险推动的主体作用,加强住建安责险强制实施推动工作力度,强化推动措施,积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监管工作,督促企业和项目积极投保住建安责险,做到应保尽保。

(三)全省推行新时期住建安责险后,各地不得再将意外伤害保险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它险种作为强制性保险,切实减轻建筑施工企业负担。本通知施行前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3〕165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过渡时期我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8〕119号)等文件规定由承保机构承保的建设工程项目,仍由原承保机构履行其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拒不履行的按有关保险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各地不得将安责险的依法理赔活动与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执法联动处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建筑施工企业的上报行为和监督机构的监督执法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

七、本通知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止。自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本通知要求重新确定住建安责险共保体之日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过渡时期我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8〕1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南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准费率表.pdf

附件2湖南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准费率表(拆除工程).pdf

附件3湖南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浮动费率表.doc

附件4索赔资料清单.doc

附件5安责险相关概念释义.doc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