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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试点方案》的通知(岳建发〔2018〕32号)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8-07-12 15:32

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

经研究,现将《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7月9日


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18]48号)和《岳阳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审批效率,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湘政函〔2018〕48号文件部署,准确把握“证照分离”改革方向,不断创新和改进政府对市场的监管机制,围绕“建设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服务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探索建立“诚信规范、审批高效、监管完善”的告知承诺资质审批新模式,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不断强化市场主体地位,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助推我市新旧动能转换,服务经济文化强市建设。

(二)基本原则

1、简化审批流程。我局一次性告知企业办理资质审批事项所应满足的审批条件,企业作出满足审批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符合承诺条件的全部材料。我局根据企业承诺直接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

2、加强批后监管。依托湖南省房地产市场监管平台系统(以下简称“省平台”),对企业承诺内容及材料进行全面核查,重点核查企业人员、业绩,实现对承诺内容核查全覆盖。

3、完善诚信建设。强化企业诚信监督机制,对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处罚并撤销其相应资质,列入“黑名单”。

4、提高服务效能。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减少企业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方便企业办事,逐步实现服务标准化和智能化。

(三)试点范围

在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注册,房地产开发企业晋升三级资质、核定四级资质和新申请暂定资质。

(四)试点期限

2018年8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

二、审批流程

企业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按以下流程办理。如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仍按原规定流程办理。

(一)申请

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并提交应当与告知承诺书一并提供的材料。

(二)许可

我局收到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一并提供的材料后,7个工作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资质证书,同时在我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批后监管

(一)申请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有关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我局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二)在颁发证书后的2个月内,我局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依托省平台进行核查。

(三)经核查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我局要求申请人在3个月内限期整改,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公司名称、地址变更,不得开发新的工程项目;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我局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记录不良信用信息,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四)核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列入“黑名单”,并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附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申请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本告知承诺书所称申请人是指在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注册,房地产开发企业晋升三级资质、核定四级资质和新申请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4、《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5、《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湘建房字〔2017〕209号)。

二、许可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三级资质条件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2、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统计、房地产经纪、房地产评估及物业管理等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执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合格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四级资质条件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2、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3、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统计、房地产经纪、房地产评估及物业管理等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执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4、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5、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合格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6、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新设立的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申请暂定资质

申请暂定资质条件: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统计、房地产经纪、房地产评估及物业管理等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执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晋升三级资质、核定四级资质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晋升三级资质、核定四级资质告知承诺书;

3、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

4、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审计报告;

5、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6、工程技术、财务、经营、统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工程技术、会计、出纳、经营、统计等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复印件;

7、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8、企业信用信息资料;

9、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多项目的,每一项目的各类证件集中装订。一是已竣工项目,须提供五证及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二是已开工未竣工项目,须根据进度提供五证复印件;三是未开工项目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五证是指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申请人对以上第4项至第9项材料中的全部或者部分,可以承诺自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提交;第1、2、3项材料应当与告知承诺书一并提交。

(二)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新申请暂定资质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新申请暂定资质告知承诺书;

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4、企业章程;

5、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6、工程技术、财务、经营、统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工程技术、会计、出纳、经营、统计等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复印件;

7、待开发项目的土地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等);

8、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申请人对以上第4项至第8项材料中的全部或者部分,可以承诺自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提交;第1、2、3项材料应当与告知承诺书一并提交。

四、承诺效力

1、申请人在提交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视为已作出承诺。

2、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3、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和法律后果

1、申请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有关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我局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2、在颁发证书后的2个月内,我局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依托省平台进行核查。

3、经核查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我局要求申请人在3个月内限期整改,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公司名称、地址变更,不得开发新的工程项目;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我局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记录不良信用信息,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4、核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列入“黑名单”,并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六、告知承诺书的生效和保存

本告知承诺书经行政许可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

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许可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XXX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xxxx年xx月xx日